王宝强离婚事件在凌晨微博发出后持续发酵。15日上午,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现在很多家庭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房子怎么分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财产利益。那么,离婚案件中房产究竟该怎么分呢?
离婚案件房产分割的22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序号 | 购房时间 | 出资类型 | 处理办法 (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
1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
3 |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
4 |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
5 |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
6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7 |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
8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
9 |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 |
10 |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
11 |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
12 |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
13 |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 |
14 |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
15 |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6 |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7 |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
18 |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
19 |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 取得房本后另诉 |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 离婚后另诉。 | ||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 协商不了的,另诉。 | ||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 另诉。 | ||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 涉及第三人,另诉。 | ||
20 | 政策房 | 1、经济适用房 |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
21 |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
22 | 3、两限房 |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 |
补偿款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 |||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
(以上资料由“法客帝国”整理)
国内离婚国外房产怎么分割?
在王宝强请求分割9套房中有一套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那么,在国内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国外有房产,这该怎么分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涉外婚姻房产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王宝强在美国洛杉矶的房产分配要根据美国(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而不是上面所讲的这22条规则。
那么美国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别急,这里涉及到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概念,叫“外国法查明”。也就是说,朝阳法院在审理王宝强离婚案的过程中要查明美国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当依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在美国夫妻离婚要分割房子财产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住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住房是一方在婚前独自购买而且还清全部贷款,这样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基本上没权利分房子,只能自寻栖身之地。如果婚前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明确规定在离婚时房子归某一方所有,离婚时就会按照婚前协议来办理。如果房子是一方继承来的,比如老爸买了房子,送给儿子结婚后居住并将产权留给儿子,这房子就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儿媳妇对房子没有财产权。
离婚时分房子面对的第二个问题是,夫妻离婚,房子若不卖掉,谁有资格住在小两口以前打拼买下的房子当中。如果是有孩子的家庭,谁拥有孩子的监护权通常会得到房子,另一种考量是谁照顾孩子时间长,房子就由谁住,这样当妈的会占优势。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在法官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又没有孩子,这房子到底应当给谁,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一方在没有协商出结果或是法律裁决前不能将另一方赶出房子,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搬离住宅,但没有权利命令对方搬走。所以在没有找出解决之道前,离了婚的夫妻还可以同住一个屋檐下,慢慢来考虑分房子的事。
离婚分房子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在房子不卖的情况下如何来分割财产。这首先就要计算房子能值多少钱,包括对房子的市值和资产净值进行评估,然后看谁想要房子,想要房子的就得为不要房子的一半提供其他类型的经济补偿。在房子分割上,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婚前婚后财产出现重叠。例如一名男子在婚前买了一幢30万美元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付了头款6万美元。结婚后,房子仍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夫妻两人却开始共同支付每个月的分期付款。在离婚时,这幢房子不能算作男方的私有财产,男方支付头款的钱可以扣除,房子余下的价值为双方共同所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分割。(以上资料来源乔磊《美国人离婚如何分房产》,作者系美国《侨报》副总编辑,美籍华人)
话说回来,一日夫妻百日恩。从中国传统观念来讲,家丑不可外扬,确实过不到一块的夫妻,如果离婚也不必搞得像冤家那样拔剑弩张、举世皆知,让媒体拿着放大镜去审视两人婚姻生活的各种细节,甚至是儿女的血缘问题,从这点上看,或许和平分手是对你所爱的人的最好保护。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法客帝国、乔磊《美国人离婚如何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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