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三中院
转自:法律讲堂
2017年5月26日上午,在“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该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调研成果,介绍了该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案件特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司法观点,并通报了4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据该院统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140件。该院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类型包括主张变更抚养费、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要求对方负担单独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夫妻一方发现所抚养子女系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而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案件等6大类,其中主张变更抚养费类型在该院调研选取的70件案件中占比接近7成。
司法观点
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不应简单地以父母固定收入的比例计算子女抚养费。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直接按照月收入20%-30%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普遍做法,法官认为裁判时应更多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子女的日常支出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尽量准确把握子女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之间作出平衡,从而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应过分高于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
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应当结合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界定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当下抚养子女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子女的各种其他支出项目繁多。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应属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对于类似的教育费用,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
父母的收入情况
应根据双方举证及法院调查的情况,准确详尽地计算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子女抚养费应按照父母的月总收入计算。对于如何界定月总收入,我们认为应将此界定为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势下,人们的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除上述劳动收入以外,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资收益、经营性收益等,也应计算在实际收入的范围内。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应将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确定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定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上大学及以后的费用不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负担能力及意愿。另外,如果子女虽然已成年,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主张变更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并依据《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加以判断,包括:原定抚育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是否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包括子女抚养在内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不可割裂。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通常系综合考虑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各种因素,采取“一揽子”的解决方式。故当事人应尊重原有协议的效力,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不得变更。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判断是否有必要增加抚养费,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院应根据举证情况,审查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况相较原协议或原裁判之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至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实践中除非主张减少抚养费一方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患重大疾病、失业等导致负担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降低等情形,否则不应支持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建议
1、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
2、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协议中分项、详细地商定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费用分担问题、子女兴趣培养与课外拓展费用的分担问题。
3、抚养费系支付给子女,维持其生活和教育水平的费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为子女利益而审慎使用抚养费,不得将抚养费挪作他用,对于每一笔抚养费的支出与使用应留存票据,做好记录。
答疑解惑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子女进行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与支付抚养费系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其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中止探望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所享有的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才由法院中止。
无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均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样,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不仅需要父母的物质供给,更需要父母的关心照料、管理教育、生活指导、感情慰藉。离婚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可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2、上大学的费用是否属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上大学及以后的费用不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负担能力及意愿。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说,我们提倡和鼓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另外,如果子女虽然已成年,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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