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图片来自王宝强微博截图)
今日凌晨,王宝强突然在微博中发布离婚声明,声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给娱乐圈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
此条微博一出,吃瓜群众瞬时沸腾,纷纷表示没想到看奥运会的同时,还能看到如此撕逼大战。
早5时许,马蓉在微博首度对此事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似意有所指,令事件陷入谜团。
在看热闹的同时,王宝强婚变背后的法律关系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而在网友对王宝强之妻一边倒的口诛笔伐之下,笔者在此欲“另辟蹊径”,假设你是马蓉的代理律师,从保护马蓉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以下分析:
法律分析
1、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二、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等;三、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结合社交网络上截至目前披露信息来看,网传的捉奸照片是否由宝强兄弟亲自或指示他人所照尚未可知,行为人照下照片时是否存在暴力行为也无从知晓。因此从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入手很难得出对方构成侮辱罪的结论。但从照片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几万的评论,上千万的浏览量,这围观规模下的侮辱情节总归不小吧?此外,截止目前流出的照片仅为当事人的背部裸照,假设日后有尺度更大的“捉奸照”被公诸于众,万一马蓉小姐再有一个想不开,精神崩溃,那就是分分钟做实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
总之,既然刑法规定除非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那么律师就有为当事人之利益调查取证的责任。若律师能够将证明侮辱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存在的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诸如当事人遭受舆论攻击、精神崩溃等严重情节,则可以代马蓉小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疑似捉奸现场曝光)
2、行为人是否构成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回到本次事件,宝强兄弟声明称:“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且马蓉小姐至今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疑似默认。因此客观来说,出轨这一基本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高,不属于诽谤应该不存在多大争议。从普法的角度来说,认定事实不能仅靠YY、推测,还要讲证据事实。从网上现有的证据来看,虽然马蓉与宋喆是否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目前仍是未知数。且现在公开的“捉奸”照片中只显示女方一人,并无男方出场,宝强带队捉奸也未得到当事人的证实。但构成诽谤罪还需要主客观相一致,若王宝强主观上是基于合理怀疑认为女方有出轨行为,本身没有诽谤的犯意,那么认定其构成诽谤罪仍存在很大难度。
假设马蓉在日后真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以及其本人及其亲属因此诽谤造成严重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条件,那么结合现有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那么对诽谤一罪提起自诉可能还是有一定胜算。当然,宝强兄弟也可以甩出证据证明女方确实出轨了。不过在这里好意提醒王宝强团队一声,看看上面分析的侮辱罪,这次有证据咱就别甩网上了哈,还是法庭见比较靠谱。
(图中人物为王宝强、马蓉、经纪人宋喆)
3.网友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众所周知,公民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隐私性受到法律保护。反观王宝强微博声明下的评论,已出现网友将马蓉“疑似出轨”方、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公布的情况。若该电话号码为真,必定会对宋喆的个人生活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同理,若日后有网友将马蓉的个人信息或电话曝出,可以预见其必将受到严重骚扰。此外,曝光电话号码的网友对该号码的取得手段亦值得商榷,并不能排除网友是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时间当事人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可能性。
对此,律师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证据,将网友对马蓉个人信息的爆料情况以截图等方式固定下来,并搜集该网友采用非法渠道获取马蓉个人信息的证据或线索,待时机成熟(有线索或证据、点击量大、转发量多),即可向公安报案,追究这些“no zuo no die”,不找点存在感就浑身难受的网友们的刑事责任!
4、马蓉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很多网友提到,王宝强是现役军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马蓉和宋喆构成破坏军婚罪。先不论宋喆和马蓉有无同居或结婚,法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那么王宝强真的是现役军人吗?根据现有的信息,王宝强并不是现役军人,只是曾参演过《士兵突击》、湖南卫视的明星军旅真人秀节目。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网友朋友们的,追星不要入戏太深,脑洞也不要开得太大~
5、王宝强“一纸休书”的法律效力
王宝强在微博中声明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是否因这一份声明,王宝强和马蓉的婚姻关系真的就结束了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诉讼离婚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不得不说,宝强兄弟这一声明一下让婚姻法倒退了好几十年,直接回到一夫多妻随便休的时代。律师在此想提醒下王宝强同志,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婚姻不是合同,你说解除就解除。你要离,还得问问你现任妻子是否同意,法院是否同意不是?
6、“捉奸照”的证据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回到本案,若论网传的那些“捉奸照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暂且大胆假设,假如该照片是宝强兄弟带领大队人马杀到酒店,一脚踹开房门,掀开被子一顿狂照下的产物,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照片就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但在目前曝光的证据基础上,还远达不到证明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的程度,因此也难以做出该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定论。
不过作为律师,可以从该照片不具有证据资格的方面努力,行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证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结语
从今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表离婚声明,再到此时此刻,事态愈演愈烈,网友们也从最开始的一边倒,到现在的各自战队,网络上的各种曝光纷至沓来,本来简单的离婚纠纷变得曲折离奇、跌宕起伏。虽然王宝强身为艺人,隐私权的范围略窄于普通人,但其妻马蓉及经纪人并非娱乐圈人士,对其合法权益该保障的还是要保障。且感情毕竟是夫妻双方,两口子之间的事,我们这些旁观者刷再多微博知道的也只是冰山一角,因此评论时更应谨言慎行,防止对婚变受害方造成二次伤害,更要注意规避自己一不小心成为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风险。
此外,本文也是抱着为大家普法的写作目的,旨在与大家就王宝强婚变事件下的法律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没有价值倾向,也拒绝被站队!
最后还是希望无缘人好聚好散,各自珍重罢。
来源:刑事法律圈
2164
律师解答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永久有效。经过公证的东西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一个有效的东西并不会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有效就一直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
律师解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与第一次写法一样,只是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区别:1、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3、证据以及来源。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
律师解答离婚男方赔偿的,女方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然后法院作出离婚以及赔偿判决书,男方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如果不起诉的,那么一般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因为协议离婚对于赔偿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