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通过微博宣布离婚成了今天(8月14日)早上醒来看到的最爆炸性的消息,也许短短的声明并没有说出全部事实。七年之痒,一日绝之,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百感交集,冷暖自知!
看完王宝强的声明,法律人出于职业敏感,有些话也想说一说——这则“离婚宣言”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婚内出轨算违法吗?通过对王宝强离婚事件的分析,律师各自有观点。
律师指出:离婚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者法院,微博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媒体宣告离婚曾经是离婚的一种方式,比如民国的时候有过登报离婚(蒋介石曾经使用这种方式),当时之所以有这种方式,还是因为当时人们理解的离婚还是“休妻”,一方声明就可以了。现在不行了,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离婚也是两个人的事情,一个人说了不算。
离婚的时候主要涉及三个焦点:
1、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这三个焦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对这三个焦点的任何一个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又执意离婚的,可以起诉至法院。
2、离婚理由。出轨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出轨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难以精确地界定“出轨”的内涵和外延,比如感情出轨算是出轨还是身体出轨算是出轨,到了哪个程度算是出轨,每个人的理解往往不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出轨到了“重婚”或者“同居”的层次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除此之外,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还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等。
3、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往往是明星离婚的难点,明星一般财产比较多,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牵扯利益较多。
离婚的时候,不能协商一致的,夫妻财产一般平均分割,这些财产包括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股权、基金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王宝强离婚案中就涉及到王宝强夫妻开的公司,离婚的时候不能直接分割公司,只能分割公司的股权。无论双方占股多少,都会综合计算双方的占股比例,与其他财产一起进行分割。
出轨对财产分割影响不大。根据程度不同,到了重婚或者同居的程度,可能会有赔偿金、少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4、子女抚养。先有双方协商决定,夫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出轨涉及个人私德,在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时候,法院常常会考虑这个因素是否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有律师认为,在法律上,此声明部分有效。有效的是,王宝强作为雇主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职务。另外律师指出,声明还涉及第三人隐私,看来王宝强激愤之下,未予顾及。
有律师从王宝强离婚事件提出问题,婚内出轨涉及犯罪吗?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 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比较容易理解,简单解释一下:“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里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即可构成破坏军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出轨不仅仅涉及到道德,它是违反婚姻法的。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认为,违法就要承担其后果,出轨者违反婚姻法,离婚分财产时就会少分,这就是法律后果。
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是离婚法定理由之一。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按此理解,偶尔出轨,不算法定过错,要经常性出轨,才算。此解释亦是有问题。试问,若偶尔出轨,但生有婚外子女,该做何解?显然,婚外生子,强烈破坏婚姻关系,应该予以离婚赔偿,而司法解释规定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司法实践的填补认定。
另外,按照常情,出轨者破坏婚姻,财产应该少分才是,但婚姻法亦无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换言之,只有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能少分或不分,而婚姻过错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却不予考虑,颇有重物于人之惑。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六是视听资料,现在好多婚外恋人热衷自拍,在缠绵中拍下亲热镜头,被配偶发现。
(来源于赵虎律师David、刘斌律师 、潼南检察)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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