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大方县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方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布判处周X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周X勇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案情追溯】
周X伟和周X勇是老乡,两人均来自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3月,二人与他人合伙在大方“久桓国际城”开了名为“巴蜀苑食府”的餐饮店,周X伟兼任主厨,周X勇为厨师。2017年3月至6月,周X伟和周X勇为了节约生产经营成本,在明知地沟油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将炼制好的地沟油制作肥肠鱼给前来就餐的客人食用。2017年6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餐馆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当场查获周X伟、周X勇二人炼制好的地沟油毛重7.45千克,净重3.5千克。同日,大方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周X伟、周X勇二人立案侦查并执行拘留。
【公诉主体】
大方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X伟、周X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周X伟二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9月11日向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贵州省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复函大方县检察院:“为方便开展此项工作,及时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会建议由贵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9月14日,大方县检察院依法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截止公告期满,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或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法院裁判】
为维护众多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大方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试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实行包片指导的通知》等规定,于2017年11月9日,对周X伟、周X勇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方县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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