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恺,原题:夫妻共同债务之辨。
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个伪问题。这是一个原本并不存在,仅仅因为理解偏差而虚构出来的麻烦。在此思路下产生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滋生了一大批24条的被债务人,实在不幸。我们可以想一想:为什么婚姻法实施了这么多年,以前从来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现在却突然出现了呢?为什么从来没有一本经典的法学著述提及这个问题呢?难道仅仅因为我国特殊?中国有那么特殊吗?我国的民法体系是大陆法系的一部分呀!
说到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不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有了共同财产,才要承担共同债务。
一言以蔽之: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是内部关系,与外人无关。双方无需对外人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责任。
举两个例子。大家都应该知道“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与其他人无关。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无关。第三方既不能够根据合同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无需向他们承担义务。
大家也应该知道公司法当中的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只对公司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与股东无关。
合同法和公司法都是区分内外的法,它们通过区分内外法律关系,筑起一道堤坝,建立起了有序的合同法和公司法法律秩序。
同理,婚姻法也是这样一部法律。它也有区分内外的功能。它只调整夫妻二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论财产还是债务,都只在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如同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一样(从广义上讲,婚姻就是一种合同)。
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只在夫妻两个人之间“共同”: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可以分一份。夫妻共同债务也只在夫妻两个人之间“共同”:我的债务,离婚时你也要共担一份。
至于外人,是没有权利越过“婚姻”这条法律堤坝,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也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义务。丈夫的债权人就只能向丈夫主张权利,妻子的债权人只能向妻子主张权利。买卖丈夫的东西,只需要丈夫同意即可,买卖妻子的东西,也只需要妻子同意就行。无需考虑另一方的态度。
房子是谁的名字,其他人就与谁交易,不用考虑其配偶;你的债务人是谁,就向谁主张,就去执行谁的财产,与他的配偶无关。
离婚之后,分割共同财产、 分担共同债务,也只在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外,还是由原来的夫妻一方各自对外。所谓的夫妻债务共同承担,是指夫妻内部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说,以我名义负担的债务你也应该承担一半。并不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另一方主张。
有些人可能会用举出一些例外的规定,但这里讲的是大原则。如果钻牛角尖,就无法理解这个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举出婚姻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争辩,这些条款解释一下就可以理顺关系。如果非要向混乱法律关系的方向解释,那还真是没有办法。那样就会造成社会上,只要结婚的人,个人财产就要打一个问号。我们到小菜场买菜,都要夫妻两个人共同在场才能合法交易。
再说说大家担心的利用离婚逃债问题。其相当于一个赠与。如果夫妻利用离婚协议,将财产与债务分离,可以用无偿赠与,第三人撤销的合同法规定处理,无须担心。
最后,我举出一个证据: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是名副其实的民法大家,是民法华语世界无法企及的巅峰。他写的民法全书系列五本,包括了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分论、物权法论和亲属法论,堪称民法的百科全书,可以说面面俱到,大而全。大陆也有出版,很容易查阅。大家可以去自己查阅,这套宛若民法辞典的丛书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难道连史尚宽先生会忘记这个问题?不可能。为什么他对此只字不提呢?原因只可能有一个:就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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