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许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而想离婚。结婚容易离婚难,相爱时说什么都对,相恨时巴不得两清。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少走一些弯路可以节省离婚时间。下面让小编带领大家看看离婚诉讼有哪些误区吧!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时候一个婚姻家庭走到尽头的时候,往往双方都会憋着忍者,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就会有种先低头认错的心态。此时,对方就能够以“不离婚”要挟分割财产。例如,丈夫提出离婚,妻子不同意,除非财产多分给我等情形。
其实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实际上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存在婚外情就可离婚
存在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婚外情可以是一夜情,并没有“同居”。
分居2年就可离婚 对“分居2年”这个概念来说,很多当事人会产生几种不同的误解。一是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可起诉离婚;二是分居2年视为自动离婚;三是分居2年以上就可以离婚。 首先要明确,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这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实际上,只要当事人对婚姻生活不满意,有要离婚的想法,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前提下,即可上法院起诉离婚。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是法院认定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 其次,在没有经过法定的离婚程序,如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撤销结婚登记、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等法定的程序,双方夫妻关系不可能自动解除。因此,即使分居2年也不能视为自动离婚。 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如无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取决于一方是否同意离婚。 离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未分割共同财产,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而且如果一方有故意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被发现后在该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可以给予适当的惩罚。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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