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名)咨询:
再婚家庭,与男方婚后育有一男孩,男方如今出轨,自己闹过一次后把孩子带回娘家(自己在外租房住)。3月份,男方把孩子从学校接走,导致孩子20天没上学,也不让见孩子,要见孩子还被打(有报警,有资料)。现在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有男方出轨的相关资料,问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得到自己应有的部分?男方欠母亲的钱如何讨回?
律师陈丽珊解答: 一、关于男方起诉女方离婚问题。 首先,不管再婚与否,只要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关系。本案男方起诉离婚,除女方同意离婚外,根据现实中关于离婚案件的多数审判结果来看,如女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有挽救的可能性,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不准予男女双方离婚。这种情况下,判决生效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男方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女方提起离婚的除外。 其次,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审判标准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住房条件、子女就学条件、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方是否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没有其他子女或患有严重疾病子女随其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等,来综合分析认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鉴于女方提出的,其与男方婚后生育一男孩,不久前男方将孩子强行抱走不让其上学、不让见孩子的情况(如有报警,可调取相关报案记录),男方存在恶意强占孩子、剥夺孩子合法的受教育权甚至不排除因要离婚而将孩子作为筹码,存在不良恶意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将男方此行为进行考量认定。同时,不管孩子抚养权判给哪一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三,离婚是集男女双方人身与财产关系并存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同时审查男女双方的财产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离婚时,对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外应当共同偿还。对于上述财产及债务问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男方欠女方母亲款项的问题。 本案女方及其母亲,包括男方三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属于离婚纠纷,其与女方母亲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是借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民事纠纷,不能在本案离婚纠纷中解决。律师建议,女方母亲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关于男方婚内出轨的证据认定。 根据女方的描述,男方婚内出轨且有相关资料作为证据,那就涉及该证据的认定问题。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要经过法庭审查,如果该证据经过法庭审查作为男方出轨的直接证据,那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若经法庭认定,男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女方还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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