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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在债权实现方面之优劣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13 09:49:53

阅读量:27451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一种全新的债权实现程序,即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新型债权实现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应优先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还是普通诉讼程序,则是关系到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为此,笔者下面将这两种程序的优缺点做一对比,供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正确选择适用。  

 

一、实现担保物权

 

(一)优点

 

1、成本低。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每件为50-100元。

 

2、效率高。法律规定的案件审查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0日,且为一裁终局。

 

3、程序灵活简便。此类案件目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形式上比较灵活。

 

(二)缺点

 

1、败诉几率高。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设置了被申请人提异议的程序,而根据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非讼法理,法院对于这类异议都只会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即凡是涉及到被申请人对债务的数额、债务是否已到清偿期、诉讼时效等提出的异议,法院均会认为系存在实质争议而不加审查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某信托公司曾在2016年年初分别向四个法院申请了4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结果是2件被支持、2件被驳回。

 

2、债权实现范围有限制。

 

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申请人只能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而不能按照金钱债权的数额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担保财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本息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如此,如果债权人仍想实现剩余的债权,则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公证机关申请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待取得新的执行根据后,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时易受到地方政府干扰。

 

由于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法院为基层法院,则本案件的执行法院也应系作出裁判文书的基层法院。而对于债权额较大的案件(如案件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一审应为中、高级法院的案件),如果债务人在基层法院所在地有重大影响(如为当地利税大户、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者债务人拖欠债务过多,尤其是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工程款等问题),则极易引起当地政府的干涉,进而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加大债权的实现难度。如某信托公司在某债权额达5亿元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本来担保财产远远超过债权本息总额,但由于当地政府以维稳为由的干涉,致使案件迟迟不能得到执行。而同样债权额诉讼到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则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没有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涉。

 

二、普通诉讼

 

(一)优点

 

 1、胜诉几率高。

 

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已届清偿期,签订借款合同时无欺诈、胁迫及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债权人一般都会顺利的胜诉。

 

2、债权主张的全面性。

 

债权人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可以以债权本息总额为争议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限于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不存在因担保财产不足值而二次主张权利的问题。

 

3、可供执行财产的多样性。

 

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既可以执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外的其他财产。

 

(二)缺点

 

 1、成本高。

 

诉讼费金额按照案件争议的标的额计算。对于债权数额较大的案件,其普通诉讼的诉讼费成本远远高于实现担保财产权的费用。且因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债权人在诉讼时一般也需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也是诉讼成本增加的另一个因素。如某信托公司在某个债权争议额达20亿元的案件中,光案件受理费就需预交1000余万元。

 

2、效率低。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案件可以区分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则为6个月。审限的计算还可以扣除掉鉴定、和解等时间,也可以在案情复杂时报请院长予以延长。二审审限为3个月,也可依法扣除鉴定等期限和经批准后延长。如此算来,如果算上一审宣判后给予当事人15天的上诉期的话,最短一个案件至二审结束也得7个月左右。如遇到申请鉴定、延期、二审发回重审等情形,则往往会拖上个一年、二年,甚至更长。

 

3、程序繁琐。

 

诉讼程序非常复杂。一个案件要历经立案、应诉、预留举证期限、调查取证、公开开庭审理等程序,没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是难以应付的。

 

4、主张权利不方便。

 

如果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则二审为片区或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如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则二审为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地域跨度极大。尤其是一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的,则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则更加扩大了两审的地域跨度,导致主张权利的不便利性。

 

通过以上比较发现,两种债权实现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适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担保物充足,即应确保担保财产在经变现后可以完全覆盖债权本息。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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