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08年6月开始一直共同生活但是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于2010年生下非婚生子丙,但是2016年乙女以打工为名长期去外地居住,不与甲男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负担丙的生活费,现甲想要解除与乙女之间的关系,应该怎么办?甲男与乙女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如一方不愿意继续和另一方共同生活,财产及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建议】
社会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状况是比较普遍的,那么男女双方的这种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究竟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持续到公布以后,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时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据此,甲男与乙女是在2008年共同生活,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故此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甲男鱼乙女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
1、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问题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2、同居关系解除时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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