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2日下午最后一节课,袁某在教室自习时,被老师发现手拿一个罐子准备敲击某位同学,老师当即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袁某回家写2000字检讨书,家长签字并写2000字教育反思。下午5点左右,袁某正常放学离校。袁某回到家里吃过晚饭后便回屋了。约半个小时后,袁某从家中12楼跳楼自杀。袁某的父母认为是老师的处罚行为导致袁某自杀,因此袁某父母认为老师侵权,向学校主张赔偿。
袁某父母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首先,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在学校教学教育活动中,写检讨书或教育反思亦是普遍采取的方法,这种方法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是能被广大公众普遍接受的。因此该教师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其次,该案教育行为与袁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每个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其具有不同的性格,因而表现出对他人行为的不同反应,这种反应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老师的批评教育行为作为教学中已经普遍采用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学生自杀的损害后果,故涉案批评教育行为与袁某死亡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关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老师对学生批评教育,责令写检讨书,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袁某之死不在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老师主观上没有过错。
综上,教师对袁某进行的批评教育行为不构成侵权,袁某父母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五)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
律师提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将受到处分。用法规形式给中小学教师划出“师德红线”,禁止扇耳光、揪耳朵、抽手心、罚跪等恶性体罚,无疑很有必要。但是,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所以,适当的惩戒权应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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