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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根源是婚姻法的错?最高法最新规定你读懂了吗?

发布时间:2017-03-01 09:27:48

阅读量:35035


最高法对“婚姻法第 24 条”作出补充规定


新华社北京 2 月 28 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 28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景: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 

根源是婚姻法的错?

近年来针对“二十四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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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多人士呼吁修法。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劳燕分飞”时,该分清楚的还是需要分清楚。尤其是如果牵扯到债务问题,事情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比如说,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

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

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的海归董女士的经历颇显荒诞。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记录,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现在该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24条”让女人成被负债的窦娥

声称因24条而被负债者中,有大学教授、医生、公务员……女性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重点大学毕业的王女士,2013年10月8日结婚,去年6月12日离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离婚5年多后,家住四川达州的陈女士却因债务问题和前夫发生联系。去年6月,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

达州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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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受害者”呼吁婚姻法能“规范债权,共债共签”。

李女士是一位媒体人,供职于某央媒。早在离婚起诉时,李女士就已锁定前夫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等证据,现在却不得不面对本金高达280万的夫妻连带之债,而李女士前夫举债时间,发生于两人起诉离婚的次日。因受债务之累,李女士唯一一套住房也被查封。

“24条”和《婚姻法》冲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被简称为“二十四条”。

“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二十四条 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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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 二十四条 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郭建梅遇到过不少法官,对“二十四条”也很头疼。“他们明明知道,这笔债务和被告人无关,是另一方赌博或者嫖娼借的,但被告人无法举证自己不知情,按法律规定,就得这么判。”她苦笑了一下说,“因为这么判,至少不会是错案。”

夫妻共同签字能避免借债陷阱?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也有司法工作者支持修订24条。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原院长马贤兴就曾提醒,将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强制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配偶一方的权益,还为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串通恶意举债、虚假举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方便。

围绕“24条”应如何修正的讨论中,也有不少网友提出借债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才可成立。“办房贷不都是双方签字吗?对于大额借款,另一半有知情权一点都不过分吧?希望赶紧修正,不然再这么下去,都要谈婚色变了。”

但是在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颖律师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解决问题,“婚姻登记信息并没有联网,如果债务人隐瞒婚姻情况怎么办?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实际上是把责任转到了债权人身上。债权人是你们夫妻关系中的外人,如何区分你们的家庭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区分的成本太高。而且,如果借钱必须双方签字,那么财产抵押、投资入股、担保等各种合同难道都要求共同签字吗?这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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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在王颖律师看来,更合理的是24条保留,但给出更多的救济方式。“发现共同负债后,可以反诉另一方隐匿或者虚构债务,也可以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启动中止诉讼程序机制,或者还完之后,再向前夫/前妻追偿。法院也可以给予受害者特殊救济方式。任何方式都比直接修改法条本身更加合理。”

各界呼吁修改“24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增多,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针对“二十四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二十四条”。傅莉娟认为,“二十四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二十四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

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京时间综合成都商报、新京报、北京晚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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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第 24 条”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28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之际,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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