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离婚大师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吴杰臻
据报道,随着各种调控传闻的不断被放大,上海离婚买房也进入白热化放量冲刺阶段。上海多个婚姻登记中心从上周末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协议离婚高峰:浦东上周六一天超过近百对夫妇协议离婚,杨浦则有97对夫妇协议离婚,是平时的三倍。昨天是周一,排队离婚依然在继续。目前部分民政局已挂出停止办理离婚业务的免战牌。
每次房产、计生、户口政策的变动,都会引起中国式假离婚的“月经潮”。这事情,动不动就来一下,一来就要痛几天,刺激全民的神经。
然而,对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大众仍然存在很多误区。
误区一:假离婚后,一方不复婚,可以要求撤销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笔者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误区二:一方不复婚,离婚协议无效?
在很多离婚后财产和抚养权纠纷中,很多假离婚的当事人都以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但是,很多均面临一个问题:
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基于假离婚(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然而,即使有证据证明这是一份假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呢?
离婚协议分三个部分:
1
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这必然有效,不受影响。
2
请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撤销并重新分割财产。
3
子女抚养的约定。如确实有证明表明这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主张该约定无效。一般而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照顾子女一段时间,主张约定无效的一方需要进步一提供其更加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误区三:可以针对一方不复婚约定违约金或赔偿
约定一方必须复婚,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将违约金和赔偿金跟是否复婚挂钩,属无效约定。
假离婚除了会带来法律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酿成惨剧。
《扬子晚报》2015年4月13日报道:一男子为了申请廉租房和老婆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前妻居然在外面和别的男人好上了,孩子也不管了。他为此和“老婆”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动起手来,几拳下去,“老婆”抱着脑袋蹲在了地上,昏死了过去。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为这些铤而走险假离婚的捏把汗。人没了感情,可以离婚,毕竟婚姻自由的。但以欺骗的方式,使得对方人财两空,未免太无耻。受感情上的欺骗,绿帽子高高戴,最终人财两空,正常人都难以接受,以致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权。笔者认为,除了上面感情的因素外,或许法律上的因素就更为重要了。当你想通过法律途径挽救这段婚姻的时候,法律告诉你:离了就是离了,无所谓真假!想以虚假离婚唯由撤销离婚证,没门!当人失去了法律救济后,想不发疯都难!
所以,莫拿离婚当儿戏,人财两空闹命案。如果确实需要假离婚的,建议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将风险降到最低。
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
明确记载假离婚的性质和目的。如: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并非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签订离婚协议的背景和来龙去脉说清楚。
2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3
离婚后购置财产和收入的权属。如双方是为了购置房子而假离婚的,有必要约定将来购置房子的归属以及复婚前的收入的归属。
4
一方离婚后不复婚的法律责任。面前已经说过,与复婚直接挂钩的法律责任,严重限制了人身自由,属于无效的约定。若夫妻一方担心离婚后另一方不肯复婚,应该借助离婚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来处理。因为不复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而解除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做事前约定的。这个约定的条款需要十分具体和完善,措辞不能跟限制人身关系挂钩,难度较高,可以找这方面的律师起草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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