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7日上午,江苏省宜兴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宠物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驾驶电瓶车上班,没想到在经过被告徐某家开设的工厂门口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电瓶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史某连车带人摔了下来,徐某在去抓受伤的小狗过程中也被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还曾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都没能达成一致。2017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案件中的小狗(萨摩耶品种)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送去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另一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审判结果
最终,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4641.29元。
裁判说理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徐某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不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因此,在犬类等动物在户外时,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发生伤害事件,饲养人要承担责任。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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