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
被答辩人XXX,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
2011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08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XXX,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0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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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谨记决不能冲动,打架等行为更是不能出现,否则就不是道德败坏的问题了。双方要认真协商,如果还想继续原本的婚姻,就要诚心实意向对方道歉,求得对方的谅解,如果不同意,便可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出轨的一方,作为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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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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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爸要政审。如果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就构成直系亲属,需要政审。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公务员政审条件》规定,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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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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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证据证明出轨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则小三很难防止财产被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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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女方比较吃亏,法律规定,尚处在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有请求的除外,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则不受这条法规的限制,刚生完孩子的女性, 身体尚处在恢复之中,如果此时离婚的话,可能要承受比一般时候更残忍的责任和痛苦,所以一般不建议在哺乳期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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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妇联没有执法权,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职责范围通常是监督,没有实际的执法权,如果女方对婚姻失望,或者遭到伤害,建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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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父亲去世之后,房产完全属于父亲的话,按照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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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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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购房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且房屋已经建设完毕,那么此时这个房屋对于购房人来说,就是一个特定物,是不允许被放在破产财产中进行共同分配的,这个时候购房人可以要求行使取回权,向开发商或者是管理人要求拿到这个特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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