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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所属分类:行政法

发布时间:2020-11-04

阅读量:12476

下载量:85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更好地服务交通强国和美丽中国建设。

到2020年,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圆满完成,绿色交通制度基本健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加强,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出行比例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通过继续努力,到2035年,基本实现交通运输发展与自然和谐共生,交通运输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强化生态环保举措,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生产方式。

(一)统筹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

研究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结合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铁路、公路、水路、空中等通道资源集约利用。探索开展国家公路线位控制规划,提高国家公路线位资源利用效率。研究修订《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与监督,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促进港口集约化经营。(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公路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全面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工可、设计、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通过土地节约、材料节约及再生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举措,积极推进绿色铁路、绿色机场、绿色公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三)推动贫困地区交通绿色发展。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优势,坚持保护环境优先,以生态为基础,推动贫困地区交通旅游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打造集绿色文明、生态景观、文化旅游等为一体的景观长廊和经济走廊,服务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三、推广清洁高效的交通装备

优化交通装备结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完善加气供电配套设施,提高交通运输装备生产效率和整体能效水平。

(四)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

推动LNG动力船舶、电动船舶建造和改造,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轮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区域港口等领域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城市公交、出租车及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60万辆,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五)推广港口岸电建设与应用。

根据《港口岸电布局方案》,重点推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加大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检测以及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检验相关标准规范,积极争取岸电电价扶持政策,推动船舶靠港后使用岸电,逐步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单位:水运局、海事局、综合规划司)

四、推进交通运输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创新在绿色交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托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形成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六)深化交通科技创新。

开展基础设施、载运工具、运输组织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协同推进先进轨道、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重点专项及高科技船舶科研项目的实施,为交通运输行业推进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编制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七)推进交通智能化发展。

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物流新动能。加快设施网、运输网、传感网、通信网、能源网的融合,推动陆上、水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基础设施数字化融合发展,促进互联互通和多级联动共享。深化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多部门物流相关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智能航运发展。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园区、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实现港站枢纽多种运输方式顺畅衔接和协调运行。(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科技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八)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

持续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无车承运人品牌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段,实现对中小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的集约整合和资源高效配置。支持引导货运大车队、甩挂运输挂车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发展,促进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规模化、网络化运营优势,降低运输成本。支持大型龙头骨干物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加盟连锁等方式,有效整合中小物流企业,构建跨区域的物流运输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运输服务链条,提供涵盖仓储管理、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物流金融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强化核心竞争力,培育物流企业品牌。(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

(九)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

推进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推动共享快递盒、回收纸盒的发展,推进可循环中转袋、可生物降解快递袋和封装胶带的应用。推行简约包装、减少二次包装,加大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型分拣设施、技术装备,采用节水、节电、节材等技术工艺和产品装备,支持绿色配送。到2020年,可降解的绿色快递包装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国家邮政局有关司局)

五、打好调整运输结构攻坚战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合效率。

(十)调整运输结构专项行动。

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减少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货运量。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资中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完成蒙华、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建设。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环渤海、山东、长三角地区,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到2020年,全国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3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客运体系,形成与铁路、民航、水运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网络,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运输服务司,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十一)推进运输方式创新。

加快推进多式联运、江海直达运输、甩挂运输、滚装运输、水水中转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及物流效率。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积极推进以港口为枢纽的铁水联运,打通海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提高海铁联运比例。推动扩大集装箱、干散货江海直达船队规模。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研究完善过闸运输船舶标准化船型主尺度,制定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基于内河船舶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标准规范。到2020年,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15年增长1.5倍。(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六、打好柴油货车等污染防治攻坚战

强化源头管理,重点加强柴油货车、船舶、港口和交通路域等污染防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车船,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会同有关部门淘汰更新一批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研究大宗商品汽车运输中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推进汽车绿色维修发展,建立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强化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治理。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

(十三)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全面推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研究制定拓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推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舶。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逐步拓展到长江干线主要港区。2020年底前,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责任单位:海事局、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十四)开展港口设施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到2020年,具备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重点区域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快推动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设施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十五)推进交通路域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建立铁路线路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牧排污、生产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违规采矿采石、拆盗铁路标志等违法现象,加强巡查,重点督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危害铁路安全、污染铁路环境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铁路沿线环境。(责任单位: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污染防治。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污染公路等行为。(责任单位:公路局)

推进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全面规范实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重点区域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重点区域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责任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七、强化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防范杜绝生态环境风险。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水上运输环节监管执法,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关,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动态跟踪,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基础数据明细过程信息共享,监管执法规范,重大风险基本可控。做好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专项督察。2018年底前,建立环渤海重点船舶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2019年底前,组织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水运局、搜救中心)

(十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加大应急清污装备配备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清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国水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在我国沿海实施“碧海行动”。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管理能力。(责任单位:救捞局、海事局)

八、积极参与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履行全球环境公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国际影响力。

(十八)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利用多双边机制和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绿色发展理念、经验和技术,支持我国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并不断推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标准、技术“走出去”,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九)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全球环境治理。

积极参与民航业、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全球治理事务,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框架下国际谈判与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民航、海运气候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司、海事局、综合规划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九、开展绿色交通全民行动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绿色交通全民行动体系,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二十)开展绿色出行。

研究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继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等设施建设,优化运力配置和换乘环境。指导城市规划,配合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慢行系统建设,逐步提高慢行道占城市道路的比例,推动公交、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倡导绿色出行理念。(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

(二十一)改善农村出行条件。

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有序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

(二十二)加强绿色交通宣传与引导。

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行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全行业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开展全行业绿色行动,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动员全行业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政策研究室,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三)推行绿色机关文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走在全社会前列、作出表率,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法规标准,强化评价引导,构建导向明确、制度完善、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二十四)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

不断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五)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推动修订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健全法治,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发展。开展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相关标准研究及制修订,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标准制修订中增加绿色发展的内容。(责任单位: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六)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应用价格、税收等优惠机制引导绿色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交通领域,积极争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支持,拓宽绿色交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司、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七)强化评价引导。

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运输绿色发展评价指标,对各省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引导行业推进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负责、共同发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党对绿色交通发展的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各相关司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有关任务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工作亲自督办,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更好地推动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根据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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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对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需要根据保密的内容不同来确定:   1、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申请人向国防专利局进行申请——国防专利局给予审查意见,并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   2、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授予保密专利的决定——发出授予保密专利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

周春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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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答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人的义务:   1、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2、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   3、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4、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1)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可以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郑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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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部分省市采取了罚款100元不扣分的做法,部分采取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做法,具体要咨询当地车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毕艳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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