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1998年工作要点,我们在与省直各有关厅局反复协调、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现请示如下:
一、《安排》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目标,坚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争取主动、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安排》分为两档,列入一档的项目共4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21件,政府规章24件。列入二档的项目共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9件,政府规章21件。列入一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多数是条件比较成熟而实际工作又急需的;列入二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是准备在年内着手调研论证,条件成熟可以适时提出的,这一档项目的设立,是由于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立法积极性高涨,立法项目都很多,为了增加立法项目的储备,我们选取了其中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实际工作确实需要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旨在多进行调查研究,抓紧工作,一旦成熟即提请审议。
三、在各部门报来的项目中,有以下情况的项目没有被列入《安排》:一是所提项目涉及的内容,不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有的项目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三是一些项目无法确定执法主体;四是有的项目立法意图不清楚。
四、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宏观管理,严守立法工作程序,保证立法工作质量,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
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1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条例省水产局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地矿厅
燃气管理条例 省建委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建委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 省地震局
公路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省医药管理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条例 省审计厅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工商局
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省技术监督局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计委
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废止) 省医药管理局
预算管理条例(废止) 省财政厅
结核病防治条例(修订) 省卫生厅
禁毒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严禁卖淫嫖娼规定(修订) 省公安厅
发展中医条例 省卫生厅
公务教育投资条例 省教委
公证工作管理条例 省司法厅
文化市场条例(修订) 省文化厅
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24件)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省建材局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省建委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省农牧渔业厅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省地震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省建委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省财政厅
旅游业管理规定 省旅游局
酒类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省经贸委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省编委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省医药管理局
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省劳动厅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细则 省煤管局
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 省卫生厅
保健品卫生管理规定 省卫生厅
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省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书报刊管理规定 省新闻出版局
电影经营管理规定 省文化厅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规定 省文化厅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省教委
地名管理规定 省民政厅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省总工会
信访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修订) 省信访办
第二部分 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9件)
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条例省农牧渔业厅
房屋交易管理条例 省建委
测绘市场条例 省测绘局
土地监察条例 省土地局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省气象局
电信市场管理条例 省邮电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计委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统计监督处罚条例(修订) 省统计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省广播电视厅
文物管理条例(修订) 省文化厅
职工教育条例 省教委
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条例 省教委
消防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华侨捐赠条例 省外办
农民养老保险条例 省民政厅
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计生委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体委
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21件)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省地矿厅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 省水利厅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难以监测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局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省农牧渔业厅
鲜奶质量管理规定(修订) 省技术监督局
信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省技术监督局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修订) 省劳动厅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实施细则 省审计厅
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
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修订)
省经贸委
节能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美术品经营管理规定 省文化厅
殡葬管理规定 省民政厅
国家安全工作人员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省安全厅
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修订) 省公安厅
残疾人教育管理规定 省残联、省教委
禁止使用公车从事婚礼活动的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修订) 省卫生厅
印刷业管理规定 省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新闻出版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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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册别人的商标的防范措施: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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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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