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委在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置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不含涉密行政审批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2项(见附件1),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见附件2)。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保留行政审批项目70项。其中,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项(见附件3),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3项(见附件4);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见附件5),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见附件6)。
请结合本地实际 ,对照我委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置意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3项)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8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2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3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4
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5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6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7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8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9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0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1
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
12
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
13
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
《国家物价司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目工字541号)
14
边销茶定价
《国家特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业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
15
食糖定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
16
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
17
国产农膜原料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8
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19
足金饰品定价
《国家计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
20
天然橡胶定价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
21
发电用煤定价
《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
《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
23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
24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
25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
26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27
明信片资费确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28
价格鉴定资格考试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
29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
30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31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32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33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批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34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发的通知》(国发[1998]75号)
35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织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
36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审核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
37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14号)
38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39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40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企业审批
《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41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42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2301
10163次浏览
10134次浏览
18333次浏览
14685次浏览
18800次浏览
13808次浏览
11983次浏览
19670次浏览
14946次浏览
恶意抢注册别人的商标的防范措施: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吴莉莎律师
播放:1839次
律师解答 申请营业执照的步骤: 第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如若本人没有门店,就需要找寻房屋进行租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复印出租人的房产证、身份证; 第二,确定办公地点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即上述所提到的房产证、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你租住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发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另外,租赁办公地点还需要出租人出具一份住所使用的证明,证明这间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刘鸿斌律师
播放:2075次
律师解答 商标转让避免风险要注意: 1、商标交易前要议定商标转让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商标的名称、类别、商标号。 2、需要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 3、在转让时双方不仅要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还要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合同备案和登记注册商标转让情况的,才可以近距离的排除第三者权益,也才能进进行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其实商标可能存在风险的判断中还包括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还有就是对于商标注册是在何地有效、而且还甚至包括在最后卖家拿出进行交易的这个商标是否在注册类别、名称、图形等方面都是需要一致的。...
沈翼敏律师
播放:1699次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3、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5、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陈议律师
播放:1719次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侯玉琴律师
播放:1416次
律师解答 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自用车税率计算:价外费用×10%其中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公式为: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
李梅律师
播放:1366次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董文文律师
播放:2647次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是否清楚明了。...
陈鸣律师
播放:2113次
电信诈骗一万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1万元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也好的话,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缓刑。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朱波律师
播放:1706次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吴亚律师
播放:1702次
律师解答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孙海山律师
播放:876次
商标续展的办理申请步骤: 1、准备商标续展材料。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商标申请资料。 申请人将商标续展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3、缴纳注册商标续展费用。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刘京莲律师
播放:1253次
律师解答 对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需要根据保密的内容不同来确定: 1、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申请人向国防专利局进行申请——国防专利局给予审查意见,并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 2、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授予保密专利的决定——发出授予保密专利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
周春妮律师
播放:865次
律师解答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人的义务: 1、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2、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 3、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4、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1)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可以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郑程文律师
播放:875次
律师解答 部分省市采取了罚款100元不扣分的做法,部分采取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做法,具体要咨询当地车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毕艳玉律师
播放:115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