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特色服务> 查法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所属分类: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1-01-17

阅读量:16451

下载量: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

(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三)紧急处置措施;

(四)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组织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工会参加调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分的事故标准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一)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或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人员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调查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指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指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方可结束。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负责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辞职或者采取其他规避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调离。

第四十六条 矿山因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关闭的,其资产应当依法处置。

被依法关闭的矿山,仍具有开采价值需要继续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七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接到关闭决定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违背客观事实,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调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2167

精选问答推荐

恶意抢注册别人的商标有哪些防范措施?

恶意抢注册别人的商标的防范措施: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吴莉莎律师

播放:1823

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律师解答   申请营业执照的步骤:   第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如若本人没有门店,就需要找寻房屋进行租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复印出租人的房产证、身份证;   第二,确定办公地点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即上述所提到的房产证、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你租住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即可。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发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另外,租赁办公地点还需要出租人出具一份住所使用的证明,证明这间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刘鸿斌律师

播放:2062

商标转让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解答   商标转让避免风险要注意:   1、商标交易前要议定商标转让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商标的名称、类别、商标号。   2、需要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   3、在转让时双方不仅要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还要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合同备案和登记注册商标转让情况的,才可以近距离的排除第三者权益,也才能进进行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其实商标可能存在风险的判断中还包括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还有就是对于商标注册是在何地有效、而且还甚至包括在最后卖家拿出进行交易的这个商标是否在注册类别、名称、图形等方面都是需要一致的。...

沈翼敏律师

播放:1689

培训班不退费向哪里投诉?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3、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5、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陈议律师

播放:1709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侯玉琴律师

播放:1404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

律师解答   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自用车税率计算:价外费用×10%其中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公式为: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

李梅律师

播放:1348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董文文律师

播放:2634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是否清楚明了。...

陈鸣律师

播放:2099

电信诈骗一万判多长时间?

电信诈骗一万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1万元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也好的话,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缓刑。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朱波律师

播放:1690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吴亚律师

播放:1691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解答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孙海山律师

播放:863

商标续展的办理申请步骤是什么?

商标续展的办理申请步骤: 1、准备商标续展材料。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商标申请资料。 申请人将商标续展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3、缴纳注册商标续展费用。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刘京莲律师

播放:1245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对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需要根据保密的内容不同来确定:   1、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申请人向国防专利局进行申请——国防专利局给予审查意见,并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   2、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授予保密专利的决定——发出授予保密专利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

周春妮律师

播放:854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答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人的义务:   1、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2、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   3、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4、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1)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可以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郑程文律师

播放:866

鸣笛抓拍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部分省市采取了罚款100元不扣分的做法,部分采取了罚款200元扣三分的做法,具体要咨询当地车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毕艳玉律师

播放: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