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我们有个员工2020年4月29日离职,4月10日在劳动仲裁告了我们,提出的诉求是:1、支付2019年12月(已经发放了一半,还有另外半月工资)2020年1月和2月的薪资(因为疫情影响公司的回款,公司运行困难,公司规定下调薪资在公司办公30%,在家办公50%,于2月10日用公司邮件的形式告诉大家,有部分人员不同意,但我们也按照这个执行)2、支付2018.1.1-2018.12.31的13薪。3、支付2017.6.23-12.31未休年假的工资。这个怎么解决? 目前他个人的情况:1、2020年1月请假4天;2、2020年2月因为疫情在外地未回京,2月10日在家办公,并未在钉钉上打卡和写日报。3、这个员工于2020年3月中旬回京,回京后签订了一份关于2020年薪资发放的意见,里面明确说明薪资在家办公50%,单位办公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