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虚假宣传随意取消98折优惠
董先生在新站区一处新建楼盘缴纳了5000元的认筹金,准备购买下一套86平方米的商品房。据他介绍,当时销售人员向他承诺,只要缴纳认筹金,开盘后就能享受98折优惠。
结果四天后,售楼小姐却遗憾地通知他,由于商品房成交价低于物价局备案价格,之前说好的98折优惠现在无法兑现。更令他无法容忍的是,之前缴纳的5000元认筹金既不能抵房款,也不会办理退款。
仟律网小编:优惠低于95折才过不了网签
调查发现,开发商所谓“98折优惠低于物价部门备案价,不能执行”的说法存在明显的漏洞。根据现行政策,合肥市商品房交易价的“最低红线”是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5%,通俗来说就是95折。一旦低于95折将无法通过购房网签系统。
“设定不得低于备案价格5%的控制目标,主要是防止开发商虚报价格,扰乱市场。”据业内人士透露,退一步说,即便开发商的促销力度低于95折也并非不能执行,只需重新备案价格即可。
仟律网小编:认筹金意向金都不具备约束力
在购房时,开发商会以各种名目要求消费者缴纳所谓的“认筹金”、“意向金”,但要尤其注意的是,这些都没有现金担保的作用。在合同签订之前,唯一能保证开发商能与你顺利完成交易的只有——“定金”。否则开发商随时解约,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二:延迟交房却不支付违约金
家住北城的李先生投诉,就因为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他的新房估计是赶不上婚期了。
“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明明跟我说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怎么等到签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的交房时间却变成了2017年6月底?”李先生大为光火,“交房时间竟然推迟了半年?”而此时,他早已缴纳了12万元的购房首付款。
一怒之下,拒绝签字的李先生当即向开发商索要说法,而销售人员只表示会帮他向领导申请,却一直再没有答复。
仟律网小编:买房前要在公示区瞧个仔细
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多数楼盘在现场都会设置一个“公示区”。但在购房现场,消费者最爱扎堆围在销售人员周边听介绍。实际上,合同、价格,小区内包括垃圾桶、配电房都应向消费者公示。建议消费者千万不能仅凭“口头宣传”就作出购买决定。
案例三:不买车位就不卖你房子
不买车位就不卖房子的“捆绑销售”,也是最近一段时间12315热线受理数量较多的房产投诉类型。昨日,高新区、滨湖区、政务区五家楼盘接连被多位消费者投诉“存在强制性搭售车位”的行为。
仟律网小编:捆绑车位销售还需等待明确界定
车位属于市场定价,只要明码标价,真的就没有明确的条款可以约束开发商的此项行为?
参考最新版的《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18条,“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按理“捆绑车位”应该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然而考虑到截至目前暂没有可以参考的处罚标准,主管部门仍然无法明确界定开发商将车位与商品房连带销售就应被判为侵害消费者权利。我们从多个部门获悉,针对部分开发商“捆绑车位销售”的行为,近期已展开调查,也将出台相应的政策。
案例四:样板房的高档货无法兑现
消费者王先生在庐阳区购买了一套精装房,等到交房时却傻眼了,跟他参观样板房时开发商许诺的配套设施完全不是一回事。
“样板房里的小锅炉是分房间控制的,冬天晚上睡觉就可以把卧室的取暖关闭,但是交房时发现锅炉的总阀安装在橱柜里面,根本无法实现分房间控制。”王先生投诉说,不仅如此,当时样板房的窗户是“内开内倒”式的,交付后也完全没有按照承诺兑现。
仟律网小编:样板房里的设施不能空口无凭
销售人员把样板房“吹”得再好,如果无法兑现等于白搭。消费者在参观样板时对于关键设施应该拍照留存证据。此外千万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而要看清合同示范文本、土地权证等等,或者要求将相关设施明确写进合同。
案例五:说好的“双学区”成了一场梦
贵池路一南一北,却碎了章女士的“学区梦”。她说,买房子时,安居苑小学、五十中“双学区”是开发商当时印刷在宣传单上的,可没想到,待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学区划分时,却将小区划到了合肥市江淮学校。
等到章女士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时,开发商指着宣传单页下方一行特小号字体告诉她,“上面明明写着‘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文本’。”这回轮到章女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仟律网小编:宣传手册上的文图水分大着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除了不能出现与升学有关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也不能再出现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承诺。上名校上户口,售楼广告不能再有这些“承诺”。因为开发商根本无法主导教育部门划分学区,除非是开发商自建的配套学校。
然而,现实是,有些开发商仍然会把所谓的“学区”印制在宣传单页上。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一旦出现纠纷,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会视为“要约邀请”,但开发商往往会在宣传单页最下方用特小号字注明——“仅供参考”,或是“不作为合同”。后期一旦无法兑现,消费者凭着宣传单页往往很难“告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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