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原告单位不能提供工资条,可以由单位开具证明,盖单位财务章,注意应注明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到单位上班,根据本单位财务制度扣发原告的工资收入;如果原告系个体老板,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前三个月平均收入证明。如果以上证明均举证困难,则不用举证,直接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即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怎么证明交通误工费金额
误工费一般由两个时间段组成,即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院期间的误工费由病人的出院证来证明,因为出院证上都有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这期间的天数即为住院期的误工费;
出院以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也要看有没有医院的证明,例如关于病人需要继续休息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如果构成伤残,即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如果既没有伤残鉴定结论,又没有医院的建议,则出院后的误工时间,由法院酌情认定。另一方面需要向法院提供减少收入的证明。原告单位如果财务制度建全,有工资单的话,最好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单,按工资条上标准计算出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然后按该标准向被告主张。
三、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道路交通误工时间如何确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仟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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