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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产中介合同时需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3 11:11:16

阅读量:13572

第一,详细写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具体可细分为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达到的要求,活动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详细写明中介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自己能够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第三,写明居间的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四,详细写明居间报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间费用的承担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约定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对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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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就是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的一方,委托人就是给付报酬的一方。要理解什么是居间合同,关键要理解什么是“居间”。居间人通过这些方式为房屋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后,积极促成商品的交易,并从中取得合理佣金。

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界定居间合同的含义。这个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就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规定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规定了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如何承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同时,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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