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公司股东施某原系该公司副总裁,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约定施某每月报酬2.6万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该公司监事,即口头辞去副总裁一职。同年10月13日,咨询公司就施某担任监事进行了工商登记;10月15日,施某趁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10月21日,咨询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施某副总裁职务;11月1日,施某持咨询公司公章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为其担任咨询公司监事,每月领取基本工资加津贴共计4.5万元。11月17日,咨询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12月起,咨询公司停业,并于同月25日开具了施某退工证明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未送达。2009年3月9日,施某申请仲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工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咨询公司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5.2万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未支持施某其余仲裁请求。咨询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须向施某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工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分歧]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咨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报酬,在处理时有两种意见:一、公司监事的薪酬应当参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本案中亦可以参照施某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其担任副总裁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二、咨询公司在免去施某副总裁职务后未对其职务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应当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监事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因企业经营管理而产生的职务,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亦不妥。
虽然从形式上看,施某与咨询公司在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系在施某控制咨询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期间签订的,合同并无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无法认定该合同系咨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监事的薪酬不应当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裁、经理等,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监事的权利义务系由公司法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本案中施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的同时辞去了副总裁一职,故双方2008年4月3日之合同无法再参照履行。
三、咨询公司应及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虽然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后即辞去副总裁一职,但咨询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才就施某担任公司监事进行工商登记,且此后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咨询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状况一直未做明确,咨询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应当支付施某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不同地位及责任,参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施某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更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工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工资不止是工资薪金,还包括了很多项目,所以,计算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1、员工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社会保险+加班费+补贴+奖金+年终奖等
其中:补贴、奖金一般包括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不住宿舍的实习生)、全勤奖、节假日慰问金、生日慰问金、离职补贴等。
(1)伙食补贴:全天在岗的员工可获得当天的伙食补贴(120元/月,现暂按每月24个工作日折算,即5元/天)。注意:若当天请假或补休半天也不发放伙食补贴。
(2)交通补贴:现只对不住宿舍的实习生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3)全勤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合计一次扣20元、两次50元、三次100元,四次或以上的,扣发当月全勤奖全额及当天岗位津贴的四分之一金额。即:迟到或早退一次得全勤奖80元,两次得50元,三次得0元,四次或以上全勤奖0元还扣当天(是4次都扣还是第4次扣?)岗位津贴的1/4。注意:请事假半天内不扣全勤奖、请病假1天内不扣全勤奖,实习生因回校请事假3天内不扣全勤奖。
(4)节假日慰问金:“元旦”、“五·一”、“十·一”各发500元节日金。(注意工作不满xx月的发放标准)
(5)在公司里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生日当月发100元奖金。
(6)对于正式员工离职时公司对其发放一定的补贴。
2、加班工资
(1)晚上加班 35元/晚,时间7:00pm-9:30pm。按考勤表的记录计算。
(2)白天加班
A. 周末加班
加班工资=加班天数*(月基本工资/24)*2
B.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加班工资=加班天数*(月基本工资/24)*2
(3)出差
被公司外派随同出差,不能在当天内返回的:(非随同单独出差的另作安排。)
A.出差时段如遇休假天的,可在出差返回后安排补休。
B.各项差旅费由公司支付的,公司再给予员工20元/天/人的差旅补贴。
3、请假、旷工期间工资扣除标准
(1)请事假
A.请假天数≤0.5天
扣除金额=相应请假时数/7.25*(基本工资+岗位津贴)/24
注:不扣全勤奖,7.25为每天上班小时数。
B. 请假天数>0.5天
扣除金额=请假天数(或时数/7.25)*(基本工资+岗位津贴)/24
注:扣全勤奖100元。
(2)请病假
A.请假天数≤1天
扣除金额=请假天数(或时数/7.25)*岗位津贴/24
注:不扣全勤奖,7.25为每天上班小时数。
B. 请假天数>1天
扣除金额=请假天数(或时数/7.25)*岗位津贴/24
注:扣全勤奖100元,最高扣发额至扣完当月岗位津贴为止。
(3)旷工
A.基本工资部分:旷工3天以内的,按实际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扣发相应时间基本工资(每天基本工资=当月基本工资/24天,以下同)的2倍。旷工3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天数基本工资的3倍,但基本工资最多扣除至佛山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为止。
B.岗位津贴部分:旷工3天以内的,按实际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扣发相应时间岗位津贴的2倍。旷工3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天数岗位津贴的3倍,至扣完当月的岗位津贴为止。
4、其他扣除事项
(1)非月头入职、非月末离职的员工应按不在岗天数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全勤奖等也需要扣,在前面已说明)
(2)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3)公司代扣社保(个人负担部分),2009年7月后的标准为182.08元/月/人。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每一家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都不同,但是计算方式和计算的标准都大同小异,只要将自己的公司工资计算标准的金额代入员工薪酬的公式中,就可以知道自己当月的工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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