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如何进行法律监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权众筹的规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4月20日人大审议稿)第13条规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其中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虽然草案仅此一条对股权众筹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规定意义非凡,如获通过,它将首次从法律层面允许在我国以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公开发行证券。
但是,《草案》第13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没有规定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问题,《草案》既没有授权证监会出台规定,《草案》本身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若是适用《草案》公开发行证券销售、交易等规定,则会使股权众筹发行人的义务与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的义务相同,这对创业型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二)十部委意见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部委意见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同时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部委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三)证监会意见
十部委意见发布后,证监会随后于8月3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要求各地证监局针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等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四)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提出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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