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黄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及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并到**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查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所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侵占公司财物,构成了侵占罪是成立的,对于本案的定性,本辩护人并无异议。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考虑,也请公诉人予以斟酌。
一、黄某某在清欠时与***医药站、宁安市**公司签订协议用走私轿车顶款一事,是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并经主管领导授权的代理行为,并非是其擅自所为。
卷中被告人的供述及吕**的询问笔录都证实了一个重要情节,那就是被告人在清欠时发现欠款一方有可能利用法律规避行为,以翻牌的手法,致使**公司的债权流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多次用电话向公司主管领导吕**请示:对方表示可以用一台经有关部门处理过的走私汽车顶债。而吕**确实同意了被告人的行为,并表示:我工作忙,去不了,你可以看情况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与对方签订了用汽车顶债的协议并将汽车开回通化。
在这一情节上,被告人所犯的错误是:当对方提供了有关走私车价值55万元的证据超过了双方口头约定的价值,并要以50万元价值顶债时,黄某某超越了代理权限,致使 用车顶债的行为得以实现。在这一情节上黄某某并无犯罪的意图,其行为也仅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民事行为。
二、黄某某侵占的公司财物不应是六万元,而应为33,762.02元。
黄某某在接受对方汽车时,对方向黄某某支付了六万元办理车籍的费用款确是事实。但这笔款黄某某并未全部侵占,而是将这笔款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业务支出和回运汽车时的各种费用。
第一,黄某某在95年底至96年初去黑龙江清欠时先后使用的旅差费用高达14,237.98元,这笔费用本应从公司预借,但由于种种原因,黄某某未与公司发生借款,而是挪用了这笔办车籍的款。1996年11月27日黄某某被公安局依法拘留前,其家属已向**公司交还了六万元办车籍款。而其家属在12月9日与**公司结算黄某某的旅差费时,由**公司同意报销的旅费是14,237.98元,并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黄某某家属。在本律师向**公司查黄某某帐时,发现了这笔于12月9日发生的报销款,**公司财务科已向本律师出具了证明,请法庭核实。这笔费用的实际支出是在黄某某提车后发生的,而且都是用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虽然这种占用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应从黄某某的侵占总额中扣减才为合理。
第二,黄某某在哈尔滨制药六厂将顶债车提出来后,经哈尔滨制药五厂业务员曹*及丈夫冉*德的帮助,雇佣了一名叫赵*的司机帮助其提车、修车、开车,往回开车时黄某某又请曹*帮助往通化带款及办理一些应酬事务。经曹*证实因提车、修车、业务应酬、公路关卡罚款、购买零件、加油、司机及曹*的劳务费用共计一万二千余元。1997年4月7日本律师在**公司查到曹*的电话,并用电话向曹*进行询问,曹*对此作了证实,并用特快专递将证词签字寄回。请法庭和公诉人对此证予以核实。经在 **公司查帐,该公司并未对黄某某提车的费用进行过任 何报销,所以提车的费用不应作为黄某某侵占公款之数额。根据以上两笔费用的计算,黄某某实际侵占的公款应为33,762.02元。另外黄某某在公司领导要求其负责退车后去黑龙江途中因病治疗和住院治疗用费近万元,因黄某某此时仍是** 公司的职工,尽管在治疗期间**公司对其除名,但此时所用的医疗费应视为公款的预借性支出,是否应从其犯罪总额中扣减,请法庭予以斟酌。
三、对于公诉人指控黄某某在案发后携款潜逃一由,辩护人认为是不能成立的。
黄某某因超越权限将汽车提回来后,公司领导对这件事是极为不满的,并要求黄某某将汽车退回去。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某多次与对方进行电话联系,都没有解决。最后黄某某向公司几位主要领导请示,准备用这台汽车换钢材。公司领导同意由黄某某办理这件事情,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换成,公司领导仍坚持由黄某某解决清欠的汽车,要求其将车退回。所以黄某某在五六月间就离开公司去黑龙江交涉此事。在途中黄某某去住在通辽的叔父家时,便因腰间盘脱出症在医院治疗,此后又转到长春治疗。现已查到黄某某于1996年8月28日在通辽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门诊治疗费收据一张,其金额是340.00元。1996年10月30日由白求恩医大一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费收据一张,其金额是4,055.86元。这一事实可以证明:黄某某并非是携款潜逃,而是在去黑龙江交涉汽车途中因病治疗没有与单位联系。另外黄-明在出走时厂领导的态度是让他退车,他并不知道此案已转交检察机关处理。而在他治疗和住院期间得知公司已将他除名,并由检察机关处理此案,便产生了害怕心理,出院后没有回家。请合议庭在审理时考虑这一事实和情节。
四、黄某某从黑龙江提车回来后,公司领导一直坚持让其退车或用车换钢材以减少损失。此时黄某某因自己换车之事担心领导对其怀疑,便一直未向领导交待办车籍款一事。此时黄某某的心态是:反正得由我退车,钱也得一块退回去,也就不必向领导讲了。只是后来因退车、换钢材都不成,又因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致使其后来发生了实际上的侵占行为,请法庭对黄某某的犯意的起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黄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交待所犯之罪。并由其家属按六万元数额退还了赃款,消除了社会危害性。且又因其身体刚做过骨科手术不久,无体力劳动能力。请法庭考虑这些具体事实和情节,对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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