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原、被告因为邻里纠纷发生争执,被告出手将原告打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药费用2400余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出院后,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再获支持。原告则认为,自己虽已年满60周岁,但是自己在农村还是要干农活,还能创造经济收入。因伤住院18天,影响了自己的经济收入,被告应当赔偿误工费。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该法条规定可知,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该案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是在当地农村原告仍在从事一定的劳动,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至于误工费的赔偿数额,考虑到原告已经是民法意义上的“被赡养人”,其劳动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酌情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明
伤者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证明(如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要的误工费材料也只是由医院开的假条,由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写有实际误工天数及扣发工资金额的原件,超纳税起征点的要到地税局开完税证明,还有就是要提供受伤前三个月及受伤期间的工资条。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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