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的留置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行纪人具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妥善保管委托物、负担行纪费用、委托物处置等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行纪合同在行纪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了信任委托关系,互相之间均有义务承担,也均有权力行使。如果大家有关于行纪合同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仟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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