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7月22日,李某某、余某某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局(以下简称酉阳县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碧津商贸广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文件,包括附件”。酉阳县规划局收到该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申请作出处理。2015年8月21日,李某某、余某某向重庆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24日,重庆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双方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李某某、余某某起诉之日,酉阳县规划局未履行复议决定的相关内容,李某某、余某某遂至法院,请求判令酉阳县规划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相关内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范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丧失诉权,行政相对人不能再要求司法权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司法权也即丧失了对行政复议决定或经复议维持的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的权力,因此,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不可争力。
2.被申请人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
被申请人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下级机关是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关系到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职能是否得到实现,其是行政主体对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体现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监察机关依法对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的监察职责,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监察手段予以实现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本质上属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会引起行政监督关系,相应的责任人员要承担行政处分的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属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范畴,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0
2012年6月18日,原告徐某与淮安市城投公司签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该协议约定和最终拆迁结账核对,徐某在支付相应房屋尾款后于同年7月13日领取了某房产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出卖人的户口迁移逾期违约责任已有约定违约金,当出卖人于诉讼中提出下调违约金的抗辩后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钉子户的认知主要是集中在两种角度:一是漫天要价的可恶嘴脸,一是权益被严重侵犯的无权无钱可怜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实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有权提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