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工作忙碌,将两岁的儿子委托给他人照看,想不到短短半年的时间里,儿子因结肠炎症最终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悲痛之余二人将照看人林某、吴某夫妇告上法院。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吴某共同赔偿原告方53.7万元。
郑某、秦某于2014年2月生下儿子小秦。2016年4月9日,秦某因外出经商,经人介绍将儿子小秦交由林某代为抚养。林某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帮他人照看孩子以赚取托养费用。双方经协商约定:小秦交由林某托养,托养工资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纸尿裤、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郑某、秦某自负,医疗费及其他额外支出由郑某、秦某自负。
此后,小秦就主要由林某照看,有时候吴某在家休息时也会一起照看小秦。在托养期间,林某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在有拉肚子的症状时,她会带小秦到村里的卫生室找医生看病治疗,有时也给小秦喝自制的五谷杂粮茶。
2016年9月28日下午4点多,林某发现小秦拉肚子,就给小秦喝了自制的茶,到了晚上7点多,小秦拉肚子的症状仍没有改善,林某又给小秦喝了邻居给的药粉。到了次日凌晨,林某发现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稳,且脸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小秦嚷着肚子不舒服,林某与家人便带着小秦到村里卫生室治疗,医生经检查后给小秦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林某当场给小秦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小秦回家继续睡觉。又过了几个小时,林某发现小秦情况越发严重,于是与家人一起送小秦至医院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通知了郑某。后经郑某同意后,医生放弃抢救,最终小秦死亡。
当日,郑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同日,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秦的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后鉴定表明:死者小秦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且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
今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随后,郑某、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林某、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0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小秦死亡原因,酌情认定林某、吴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3.7万元。
未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应担责
以案释法该案中,原告郑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故将小秦委托给被告照看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秦在被告处托养期间死亡,两原告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间,在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小秦到医院做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2016年9月28日,小秦再次拉肚子,林某也未及时送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就诊,而是选择去村卫生室就医,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可以证明被告平时照看不周,小秦时常发生磕碰致体表受伤,但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殴打小秦行为。托养期间,吴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认定为两被告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吴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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