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
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无法理赔,他们自身根本无法承担起“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赔偿到位,受害人和乘车人只能“哑巴吃黄连”。那么,是不是就代表肇事者可以为所欲为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6年08月21日14时10分许,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邵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即使三轮车肇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认为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就自认倒霉,法律总是公正的,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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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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