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 月,张某与李某达成租用轿车协议,约定张某租用李某轿车一辆,日租金200元。该轿车属依法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但李某购买的是二手车,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张某在使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报废。李某自保险公司获得赔偿50000元,并以张某违约造成车辆报废为由要求其赔偿剩余车辆损失26600元(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认定,整车报废损失69600元、车辆购置税损失7000元)。庭审中,张某认为该车辆系李某购买的二手车,损失中不应包含车辆购置税,不同意赔偿车辆购置税损失。
【分歧】
关于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车辆损失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购置税是购车单位或个人在购车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车辆价值中应当包含车辆购置税,车辆报废后,车主的损失应当包含车辆购置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购置税的产生并非因交通事故发生,不属于车主的损失。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买首次出售的车辆,除依法免税的外,购买人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才能申请车辆牌照正常使用车辆。因此,购买使用车辆成本除车辆价款外,必然包含了车辆购置税。但是因车辆购置税一车仅征收一次,再次出售的二手车不用再次缴纳车辆购置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有的车辆属于免税车辆,在首次购买时也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随着车辆使用期限的延长,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价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少。如果因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购买该类型的车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该类型的车辆市场价值中就没有了车辆购置税的因素。
第一种意见忽视了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价值中所占的比重,认为受害方重新购置车辆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认定损失包含车辆购置税。但是,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能以车辆重置成本作为损失确定的依据,同时该车本身为二手车辆,重置车辆时以新车所须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依据也是不恰当的。
第二种意见中,车辆购置税确实不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但是车主所遭受的损失为车辆价值,而车辆价值中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素,在评估车辆价值时应当考虑车辆购置税所占比重。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二手车,其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其购买车辆时,该车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虽然成交价格的确定会考虑到车辆的市场价格、车辆购置税等因素,但不会将缴纳的全部车辆购置税数额作为车辆价格组成,因此,车辆价值中不应当包含全部的车辆购置税。在评估车辆损失时,应当根据该车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而不能单独将车辆购置税的全部数额评估认定为车辆损失。本案中,车辆价值应当考虑购置税因素合理确定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价格认证中心意见书中将全部车辆购置税作为车辆损失不当,不应采信。
在无法确定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时,如该车辆属稀有车辆,如何确定车辆价值?这时,可以根据重置成本法确定车辆价值。要根据车辆的市场售价、全额购置税等因素确定购置新车产生的总体成本。同时,还要根据原车的磨损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率,用折旧的方法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确定车辆损失价值。
综上,在车辆存有一定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车辆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车辆价值损失,不应单独将仅征收一次的车辆购置税作为车辆价值的组成;在车辆无法确定市场公允价值时,可以通过重置成本法,考虑重置车辆须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折旧的方式合理确定车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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