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韩某于2014年10月20日入职京卫医药公司,担任第三十五大药房门店店长,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韩某签订协议,约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净利润考核,韩某在该期间应完成128万元的净利润,韩某须向公司缴纳20万元的保证金。2014年12月30日,韩某向公司缴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韩某在利润考核期间须按照公司的考勤要求上班,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仍由京卫医药公司正常发放。
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韩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未向韩某退还其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
韩某主张其与公司就利润考核签约时,公司仅让其签了个字,之后协议就被公司收回了,其仅知道其考核利润为128万元,不知道具体的考核方式,当时公司还表示考核期满后将保证金予以退还。公司主张净利润指标为其公司对韩某进行考核的基础值,在韩某不违反其公司制度的前提下,超出净利润指标的利润归韩某所有,低于净利润的差额要从韩某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数额的扣除,其公司与韩某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016年1月25日,韩某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退还保证金20万元;同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韩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韩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仲裁:不予受理;
一审:退还韩某保证金二十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如何定性《净利润考核店经营责任书》?
快评
公司主张净利润指标为其公司对韩某进行考核的基础值,在韩某不违反其公司制度的前提下,超出净利润指标的利润归韩某所有,低于净利润的差额要从韩某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数额的扣除,其公司与韩某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韩某与公司签订的《净利润考核店经营责任书》与一般性的承包协议存在本质区别。韩某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资、奖金等福利由公司正常发放,双方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韩某是隶属于公司的,双方并非是平等主体,《净利润考核店经营责任书》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
公司以低于净利润的差额应从韩某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数额扣除的情况,属于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另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以净利润考核为名向韩某收取2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将上述保证金退还给韩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所以,企业经营过程中无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通常情况下这些风险的承担人应是企业主而非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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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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