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为只要签订了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就不存在后患之忧,但当他们真正面临名义股东侵害时却往往感到维权艰难,其原因在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过于“简陋”。
股权代持协议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股权代持的双方发生权属纠纷,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显得十分重要。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要注意那些问题?作为隐名股东,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笔者在此分享几个要点,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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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我们的编剧同志用绳命告诉大家:“代持有风险,打款需谨慎。”
2
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以证明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名义股东无权处分。
3
如隐名股东拟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需提前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章程、议案、通知、决议、委托书等)。
By: 中弘传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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