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是指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男女双方不能因为同居关系而产生与婚姻关系完全一样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经济上往往混同,甚至会出现赠送豪礼的现象,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证据不充分,则其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居住在张女士家。农村房屋建好后,二人搬到了农村房屋中居住,同居时间近7年。
2013年,李先生和张女士产生嫌隙。他们在某电视栏目中,在律师和主持人的调解下,双方虽然表达了想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2016年,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张女士主张4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诉称,自己与张女士恋爱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恋爱期间,其先后给了4万元帮助张女士建房和完成儿子婚事,但最终张女士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因此上述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法履行,其要求张女士返还4万元赠与款项。
张女士辩称,李先生给的钱都是交往的时候他自愿给的,不同意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赠与是否可依法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关于李先生给钱行为的性质的认定问题。李先生在某电视栏目中称自己是自愿帮助张女士,但在审理中,李先生反言说不是帮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李先生给付张女士的4万元钱系赠与行为。
第二,关于李先生主张张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女士不承认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李先生应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即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在电视栏目中并未提出其赠与附义务,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进而亦无法证明张女士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李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现有证据,涉案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第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称其系退休职工,亦享有医保,故不存在因出钱导致经济恶化的情况。
第四,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李先生给付钱款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而李先生主张权利系在2016年,已经超过一年。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间时常赠送车辆、大额钱款、名表,甚至将上百万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或作为物质的帮助,当下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因此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在此提醒,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来源:河北法制网
0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