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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7-11-08 09:55:38

阅读量:312

  导读:随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迁奖励、补助乱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征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担忧被征收人能否禁得起诱惑,排除得了干扰,最终获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然而到了实践中,前述补助和奖励则有变味儿的嫌疑。我们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来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独具匠心的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就给补助。这份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货币补偿是当下政府比较推崇的补偿方式,而产权调换则因不能盘活带动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而受到冷落。然而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却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风险不容忽视——买不起新房。日前据媒体报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征收人手握上千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而到处找不到合适的房子。在大城市房价高涨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应政府号召毅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这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问题。虽然如这份方案所述,政府会多给予这部分被征收人20%的补助,但这笔补助究竟能不能解决购房问题,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

  如果说倾向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采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签约奖,则可谓是疑问多多了。方案中规定,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在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整栋提前搬迁奖,按每户2000元给予奖励。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而上述“按日计奖”的政策安排,实质等同于对暂时“有意见”的群众实施“按日计罚”,有意见一天,就没200元,明天还有意见,就继续没200元……试问,对于尚在签约期限内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显然,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既然有签约期限的规定,那么奖励与否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期限走。第一天签约,和最后一天签约,都在期限之内,又缘何会差出11800元来呢?

  至于“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打包”式奖励政策,则更是为人所诟病。这等于是将一个单元、一栋楼中的被征收人人为用利益捆绑起来,名为“相互促进”,实为“相互施压”,构成“发动群众斗群众”的征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一旦有一户被征收人选择暂时“有意见”,那么整栋楼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为了这区区2000元既得利益而对这一户“有意见”,这显然不是和谐征收所应遵循的法治精神。就立法本意而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是针对具体被征收人的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是征收方和一栋楼、一个社区的人集体签订补偿协议。因此,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陈丽芳律师最后提请大家冷静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迁奖励”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钱?你没算错,就是14000元!试问,为了这区区14000元,被征收人就应该放过征收中可能存在的评估陷阱、房屋认定问题、补偿协议陷阱等等矛盾争议而直接选择妥协么?自然,这后面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直接的问题,即补偿数额的显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错误大家犯得已经足够多了,若要获取满意的补偿,就不能再犯。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毕竟这区区14000元,不是被征收人未来生活、长远生计所能依靠的保障。

QQ截图20171108095406.png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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