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煽动人民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法律实施,是对法律和国家权力的侵犯,涉嫌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罪名解析
1、何为“煽动”?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
2、何为“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暴力,是指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暴力抗拒法律实施,即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三、犯罪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可以涉嫌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煽动内容的暴力型,而非实行行为本身具有暴力性;妨害公务罪是采用暴力、威胁方法。
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针对的是抽象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具体的公务行为。
五、立案追诉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论群众是否听信其煽动,是否实际上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
六、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预防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预防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应注意对“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理解。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是指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八、相关案例
邓育辉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2009年5月份,双峰县青树坪镇人民政府为推进乡镇定点屠宰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保乡镇居民吃上放心肉,决定于2009年6月10日起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并以出动宣传车、张贴公告等方式做了青树镇实施定点屠宰前期的宣传、动员工作。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一伙认为定点屠宰的实施,损害了屠商们的利益,不能让其搞下去。2009年5月30日晚,青树坪街上所有屠户相互通知到被告人邓育辉家开会商讨对策,30余名屠户到会。会上,被告人邓育辉作了煽动性的发言:青树坪定点屠宰的实施会影响屠商们的利益,大家要联合起来,以达到取消定点屠宰在青树坪镇的实施。接着,被告人匡立雄、邓志全在会上进行了强调。为了对抗定点屠宰,当晚成立了以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及朱小平、阳健杰、陈延华、陈世平、阳海荣、王长胜、朱连和、刘兆丰等11名人员组成的“青树坪屠商协会”,明确了组织结构,并要求协会人员每人集资1000元(共3.7万元)作为协会的运作经费。由匡立雄写出协会章程,其与被告人邓志全进行人员分工。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等对不愿意入会缴纳会费的屠商李金玉、邓国平、陈科技、陈勃仁等人,以掀肉摊、要其在青树坪街卖不成肉等威胁言语,迫使其就范。协会成立后,议定了奖励政策,即积极对抗定点屠宰的或因对抗定点屠宰有关的人,由协会补助每人每天100元钱。200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等30余人又在屠商陈延华家开会,商定以全体屠商罢市来对抗定点屠宰,并且对具体刁难在定点屠宰场杀猪卖肉的屠户的细节进行了安排。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等一伙人带领30余名屠商来到青树坪农贸市场内罢市,并对正在卖肉的陈悦全、李玉华、谭灿辉等屠商威胁恐吓。陈悦金、李玉华等人被迫停止卖肉。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等人马上提出由协会出钱买猪来杀,并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来挤其它卖肉屠户。接着在王健龙家先后杀了两条未经检查的白板猪,公开在市场内低价销售,以对抗定点屠宰的实施。青树坪镇政府、县商务局、工商局的联合执法小组闻讯赶到了现场制止,并准备扣押现场的白板猪肉时,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煽动众屠商起哄阻拦,并指使郭细阳、阳端玉、禹足华等妇女从执法人员手中抢回了被扣押的猪肉。执法小组的执法行动被迫中止。事后,被告人邓育辉对三名抢肉积极的妇女大加赞赏,协会奖励每人100元。
2009年6月5日,青树坪城管队在市场执法时,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等人故意将陈延华家的肉摊拖进门面,挑衅执法组,因此引起城管执法人员与陈延华父亲的争执,挑起事端后,将陈父抬到青树坪镇政府二楼会议室闹事、起哄,其目的是给政府施加压力,最终达到取消定点屠宰实施。
2009年6月8日,青树坪城管队员在农行附近执法时,和肖翠娥发生争执,肖翠娥晕倒在地。被告人邓志全得到消息后,打电话喊匡立雄到现场,两人认为又是抓住政府岔子的好机会,于是通知其他屠户赶到现场,喊刘来军一同骑摩托车到栗山村找到肖翠娥的儿子匡来军,租来中巴车,并煽动匡来军(已判刑)、匡鹏军说:“你们放心闹事,费用全由我们屠商协会来承担。”以这件事情为由,准备把肖翠娥老人送到县政府上访。被派出所制止后,由匡来军抱着其母亲肖翠娥到青树坪派出所闹事,匡来军和匡鹏军的老婆孙伟英(已判刑)打了四名公安干警。
2009年6月12日,为了挤跨其他从青树坪定点屠宰场杀猪的销售商,被告人邓育辉组织策划了打腰鼓、扯横幅在青树坪街上游行宣传猪肉降价至6.98元/斤的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邓志全于2009年6月16日向青树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2009年9月11日,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邓志全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公然煽惑、鼓动群众抗拒国家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志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三被告人为首成立“青树坪屠商协会”,公然抵制双峰县青树坪人民政府在青树坪地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情节较重,故对被告人邓育辉、匡立雄的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09年10月1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邓育辉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匡立雄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邓志全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来源:《施工企业及人员刑事风险认知》 盈科北京建设工程部 张国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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