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抚养成年的养子女不善待养父母,造成父母身心伤害,双方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养子女应支付养父母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2.收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胡某诉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亲友公认,公证和公安部门证明双方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3日第3版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王世平诉王凯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事实和案件证据,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产生矛盾以致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养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2013-8-30
4.收养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成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马某1与王某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是符合事实收养的情形,应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成,养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收养双方依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案号:(2017)京03民终76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专家观点
一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有两种,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收养的合意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解除收养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被收养人已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本人同意。养子女成年之后,解除收养的合意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解除收养的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之中任何一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而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夫妻共同收养的,解除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解除。如果准许单方解除收养,无法取得身份上的统一。如果属于无配偶者单方收养,或者收养人在收养时无配偶终止收养时已有配偶的,可以单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的程序是:达成收养解除的合意的,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登记时,应当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证书,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消灭。
2.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决收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情况,主要是两种。
第一,养子女为未成年人,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法》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以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当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解除的,不在此限。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果生父母反悔,并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养亲子关系,以至于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是送养人一方反悔,养父母并无过错的,法院应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的原则出发,教育送养人应当遵守协议,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送养人有正当理由,例如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被收养人已成年,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查明纠纷原因,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摘自《杨立新民法讲义-婚姻家庭法》,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
二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依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该生活费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费用标准。
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摘自《婚姻家庭法》(第六版),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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