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于2102年购买了一辆货车,并雇佣汤某为货车驾驶员。2013年9月3日,汤某在驾驶货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司由北向南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击到中心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驾驶员汤某及其雇主裴某当场死亡,并有其他车辆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南京市交通管理局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雇员汤某的妻子张某及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裴某妻子钟某红、及其未成年女儿、儿子钟某甲、钟某乙赔偿汤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359110元。
争议焦点:
作为雇主裴某的家人是否需要向雇员汤某的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一、裴某的妻子钟某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裴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裴某生前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裴某子女尚未成年,因此裴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
其次,裴某交通事故中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裴永华的个人经营收入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作为裴某妻子的钟某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裴某的两个未成年子女钟某甲和钟某乙应在继承裴某遗产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案中,在赔偿义务人裴某已死亡的情况下,钟某甲和钟某乙作为裴某的未成年子女,应该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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