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跑路,老板傻眼了
商场征战多年,投资集团公司老板身心疲惫,投资酒店让自己信任的员工代持股份。不料员工跑路,股权被转让。遇到这种情况,该老板要怎么办呢?他还能要回自己的股权吗?
看过来,这就是股权代持
案情:李总是一个事业有成的大型投资集团公司老板,公司名下经营房地产、餐饮、连锁超市等产业,公司经营跨度大,规模也很大。公司涉足的产业多了,下属公司也很多,每个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都是他,他名下的公司直接控股多达五六家,以他名义参股的公司更多。后来年龄大了,李总身体渐渐吃不消,繁杂的工作让他疲惫不堪。
在这种状况下,李总想到放权。公司有个年轻小伙子小松,个人能力很强,李总一直都很器重他。李总让小松考察一个酒店项目,这个投资项目不错,需要投资5000万,李总决定出2000万,占股40%,另一个大股东出3000万,占60%。考虑到自己精力照顾不过来,再加之这个项目李总自己本身也不想露面,他下定决心让小松帮自己代持这40%的股份。
说是说,但真的让小松来持有这40%的股份,李总还是有点心里打鼓,毕竟这个小松非亲非故,把这2000万的股份放在他头上,还是有一些不放心。李总的一个朋友是学法律的,建议李总去做个股权代持的协议公证。
这个案例中涉及一个重要的概念:股权代持。估计很多人对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那么,什么是股权代持呢?
公证员解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出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基于种种原因,不以自己的名义出面,而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份或股权的处置方式。
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股份代持作为直接持有股份或股权的一种补充和变通的方式,具有更加的灵活性和隐秘性。
知道吗,股权代持依然有效
案情:李总思虑再三,觉得朋友的建议可行,在征得小松的同意后,他们一起到公证处做了一个股权代持协议的公证。这份协议上双方确认了小松代李总持股的基本事实,明确了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人的权利义务,除约定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人之间的关系、出资额度、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外,还应明确隐名股东对代持股人享有权利的实现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和违约责任。
据说,当股东都是要在工商局登记的,如果不在工商局登记,股东的身份就无法明确,像李总这种情况,他本来是实际投资人,但他不当股东,找其他人帮他代持股权,这种情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现在这种股权代持的方式都是有效的吗?
公证员解读:原来股权代持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肯定,这种代持的方式都是一种法律边缘的行为。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股份代持的效力,首次将股权代持协议从秘密的灰色地带拉出来。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个地方很明确,就是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是有效的。
这里要多说一点,这个效力只及于双方当事人,不及于其他人。原因在于,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公示原则。股权代持协议披露的范围是有限的。
要谨慎,股权代持有风险
案情:李总协议签订好办完公证以后,小松就当上了这个酒店的股东,李总用人不疑,放手让王松跟着酒店大股东参与这个酒店管理。酒店经营非常好,李总偶尔打电话问问,平时基本不怎么参与酒店的具体事务。但好景不长,一年后小松失联了。李总一查酒店的股权,小松在失联之前先把他名下代持的一半股权过户给了大股东控股的另一家公司。
所以,自己的股权放在别人头上,总是有很多风险,股权代持的风险在哪里呢?
公证员解读: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其一,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其二,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三,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其四,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请注意,风险无法完全避免
案情:李总找到大股东理论,无果。于是李总就把小松和酒店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他的全部股份。在法庭上,李总提交了经公证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从公证处卷宗调取了李总向大股东披露股权代持情况的相关材料,这些证据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证据,最终,李总成功要回全部股权。
公证员解读:上面这些风险,有很多是源于代持这种行为本身,因为股权公示是以工商登记为准,代持协议的约束力仅及于协议双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只要你选择代持这种方式,就无法避免根上的风险。
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部分风险,因为它有法定的优先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依据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尽管小松把李总的股份卖了一部分后跑路了,法院审理的时候,李总有经过公证的协议,依照这个协议,就可以直接认定代持的基本事实,这个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手段。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处通过释法等方式向当事人披露相关法律风险,认清自己的风险所在,明了违约的风险,对一些可能会发生风险的地方提醒当事人事先约定清楚,这样在发生风险时,就有据可依,有效降低纷争。
在案件中,公证处提醒李总将股权代持的情况向公司大股东披露,而且获得酒店大股东的书面确认,那么大股东就很清楚王松实际不享有酒店的实际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仍然要求王松以股抵债,和王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大股东就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大股东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李总最终追回了自己的全部股权。(本文内容及解读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提供)
相关知识
股权代持人有风险吗?
在前面案例中我们看到实际出资人遭遇到的难事,那么,名义股东(代持人)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名义股东要抽身而退就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实际出资人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层层授权有好处 预控风险也重要
在实际生活中,像李总这样觉得公司事务繁忙、自己精力不济的大有人在,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减轻这些“李总们”的负担又不至于让他们对生意失控呢?
实务中,企业家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减负又不失去控制,比如通过层层控股的方式来过滤公司事务,小事在下面通过管理层就解决了,企业家只负责决策。
企业家也可以通过公证授权的方式,将部分公司事务授权出去,现在签合同这些事务性的工作非常耗费时间,有时又非得企业家亲自办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可以将这些具体事务的授权做成公证,第三方看到授权公证书,会充分相信这份授权,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家的工作量。
本文来源于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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