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给付另一方子女抚养费,如果约定的标准过高,导致另一方不予支付而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原协议的标准判决吗?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未支持子女要求按协议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小梅与小杨于2005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青青。2015年3月,小梅与小杨因脾气性格不合,在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青青随母亲小梅生活,父亲小杨每月支付青青抚养费1000元。协议离婚后,小梅将青青带回娘家生活,小杨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然而,2016年2月以后,小杨以没有收入来源为由拒绝支付女儿青青的抚养费。小梅遂以青青为原告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杨按1000元每月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并按1000元每月的标准继续支付青青的抚养费。
审理中,小杨自述没有收入来源,而小梅也不能举证小杨的收入情况。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小杨与小梅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应为有效,小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小杨现在的收入情况,小杨认为现在无能力支付,本院根据原告青青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原告青青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调整。遂判决被告小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7年9月起,被告小杨每月支付原告青青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负担原告青青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原告青青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费标准应以子女实际需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在具有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增加、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改变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调整等情形下,不排除子女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或父母一方提出降低原过高标准的抚养费。江苏省2016年度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人民币14428元,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标准约1200元每月,父母一方负担在每月600元左右。而本案小梅与小杨离婚时约定每月1000元,超过了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且目前原告不能举证小杨的收入来源,故原先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显得过高,法院可以在判决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调整。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0
“利用职务便利”是舞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的职责,对他人得
笔者结合亲自办理或收集的贩卖毒品罪不捕、不诉或法院宣告无罪的诸多案例,从毒品实物是否被查获或是否已灭失、与查获毒品实物是否有关联
李女士的孩子明年要上小学,为了给孩子买套学区房,李女士将现居住的201号房屋通过中介公司出售给
很多人认为:我的事很简单,自己写一份遗嘱也是有效的,或者找人给我见证一下也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还要咨询律师或者做公证呢?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疾病等,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先看三个遗嘱无效的案例:① ▌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继承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近日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