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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案外人异议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是阻止转让和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本案主张对案涉标的依法享有抵押权,其目的并非是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而是对执行标的转让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故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情形,执行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对该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案例索引《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物资分公司与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申请复议案》【(2014)执复字第11号】
案情简介南粤公司与兴业集团公司、兴业轧制厂等企业为了履行买卖合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兴业轧制厂和鼎新钢铁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并依法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因上述企业未履行买卖合同,南粤公司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抵押权证项下全部抵押物。后南粤公司得知,河北高院在开滦中煤公司申请执行兴业集团公司、兴业轧制厂、源和公司和宝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委托评估机构对兴业轧制厂和鼎新钢铁公司抵押给南粤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即将进行拍卖。为此,南粤公司2012年11月向河北高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于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河北高院裁定对于南粤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审查,南粤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遂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案外人南粤公司主张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予以审查?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粤公司主张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审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可见,案外人异议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是阻止转让和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本案中,南粤公司主张对案涉生产线依法享有抵押权,其目的并非是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而是对执行标的转让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南粤公司的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情形,执行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对南粤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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