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毛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家属委托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过辩护,最终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人死缓并限制减刑。
2、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贵州省印江县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等人以销售梵净山茶叶为名,发展人员参加传销,以不同层级不同比例提成的方式,瓜分申购加入人的申购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本律师成功辩护,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郭某缓刑。
3、公安部督办案件、贺州市首例传销案,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贺州市八步区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等八人以“连锁经营”“1040工程”的名义,发展人员参加传销,以不同层级不同比例提成的方式,瓜分申购加入人的申购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本案历经三次开庭,本人成功为委托人辩护,最后法院对梁某从轻处罚。
4、李某与张某有关某鑫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原告李某的一审代理人,南宁市江南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成功代理,一审当庭判决该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如数返还收取原告的幼儿园转让款。委托人对律师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
5、广西广盛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顾问单位广西广某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代理人,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
服务方式
彭臣概律师目前有一个以骨干律师为主,律师助理为辅助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各有业务特长及主要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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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西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82-1号开发大厦12层
执业机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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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2012年4月5日,吕布与董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吕布租赁董卓所有的位于本市XX区的房屋用于业务经营,租期自2012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年租金60万元,按年缴纳。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本期聚焦无意思联络的多辆机动车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通过串联权威观点和裁判案例,为读者研读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