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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为什么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发布时间:2017-11-01 21:08:33

阅读量:206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什么时候介入刑事案件最好。许多人认为律师应该在法院阶段介入才能实际开展工作,所谓“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作为“审前辩护”的拥趸者,我向来主张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必能等到“木已成舟”。

  1、无罪案件,律师“提前拦截”

  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即“无罪案件”与“有罪案件”。对于无罪案件,律师需要尽快介入“提前拦截”。无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侦查阶段被“过滤”,这就使得普准逮捕阶段律师的无罪辩护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也就意味着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赔偿责任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时间节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客观上在帮助检察机关“风险防控”把关。辩护律师此时提出案件可能无罪的意见最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接受,绝大部分的“不批捕”无罪释放,就在此阶段完成。

  即使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被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还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鉴于“不批准逮捕”只需要办案检察官作出决定即可,而“不起诉”决定需要办案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使得“不起诉”成功率要比“不起诉”少得多。我每年都有争取到“不批捕”的案件,却不能保证每年都有“不起诉”案件,毕竟批准逮捕后错案风险已经转移到检察院,要检察院“自查自纠”不起诉有些困难——检察院极有可能“将错就错”起诉至法院,将错案风险“移交”给下家。

  2、有罪案件,律师“跟踪服务”

  如果说“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以争取无罪释放为第一要务,“让无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则辩护律师需要“跟踪服务”,“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为“事实有罪”与“证据有罪”。“事实有罪”只有当事人知道,辩护律师只知道“证据有罪”。“客观事实”是什么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都不清楚,只有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与法理逻辑“有效证明”被告人有罪,才属于“证据有罪”。因此,即使是“事实有罪”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可以“提前介入”提供全程服务,甚至坚持“无罪辩护”。我曾代理了邱某被控贪污罪案件,邱某等7人都有认罪都有退赃,但我们却发现反贪部门的调查取证极为单薄,严重依赖被告人供述。结果当然是我们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被迫撤回起诉。半年后,检察院虽然二次起诉,但我们依旧坚持无罪辩护,我们卓凡刑事辩护团队代理的3名被告人都争取了免于刑事处罚。如果不是律师提前介入,如何能够有充裕的时间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模拟对抗演练,最终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容易被诱供甚至在侦查机关准备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打指模。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就可以帮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诉他们如何审核笔录内容,如何避免被诱供或逼供。辩护律师甚至向他们解释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律师当然不能“个案指导”犯罪嫌疑人从而陷自己于不义,但他们可以提供“罪名解析”,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构成与发展方向。

  3、疑难案件,律师“专业咨询”

  在“审前辩护”特别是“捕前辩护”中,律师更多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辩护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咨询”,另一种则是“为办案机关提供专业咨询”。每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么”,也要了解“他被问了什么”,还要了解“他回答了什么”,从而推导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一旦清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辩护律师也就可以提前预判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还缺少哪些证据、本案无罪还是轻罪。辩护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这些咨询,其实是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况”,避免“瞎猜”陷入慌乱与恐惧中。

  辩护律师给办案机关的“专业法律咨询”主要通过“法律意见书”来完成。从撤案法律意见书到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从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到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把自己当成办案机关的法律顾问,帮助他们“有效查明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来避免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或“有罪推定”。办案机关在“错案追究制度”与“案件终身负责制”压力下,也愿意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既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又能“提前拦截”可能无罪的案件,还能给“有罪案件”当事人提供“跟踪服务”。辩护律师只有穷尽审前辩护时,才进兵临城下的激烈“巷战”中。如果放弃“城外野战”,一开始就是“背城借一”,也就失去了先机。

  作者:余安平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微信公众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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