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前夫,但婚后发现前夫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欲夺回女儿抚养权的胡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权纠纷,胡某倍感欣慰地收到了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判决书。
2003年,正值20岁芳龄情窦初开的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男子张某,两人经多次交谈后渐渐坠入爱河,开始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孕育爱情结晶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红本本”始终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考验,2013年1月底,终究败给生活压力的胡某与张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然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续至2015年3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为还女儿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几经协商均遭拒绝的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然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准许女儿抚养权变更由胡某抚养。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离婚后的胡某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且前夫张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最终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母亲胡某抚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0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
2008年,冯某向法院起诉与丈夫施某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