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院(2017)浙11行终54号行政判裁判要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不具有强制性,违法嫌疑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 项所规定的主动投案情形,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案情回顾:胡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发生纠纷,后经受害人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后通过电话通知胡某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胡某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处罚。胡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一审法院认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胡某某代理人提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不属于法定传唤方式,胡某某自动到案,属于主动投案,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公安机关辩称,民警出警后,确定了嫌疑人身份,以电话方式传唤胡某某,所以胡某某是口头传唤到案,依法不属于主动投案,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主文:本案中,上诉人胡某某系经被上诉人电话通知后到壶镇派出所接受调查井作出供述,被上诉人的电话通如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的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 项所规定的情形. 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考虑主动投案的情形,对胡某某作出拘留五日的顶格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亦应予撤销。
法理评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实施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背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收到传唤或者询问时,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该法设置的法定传唤种类有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三种。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对口头传唤做了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所以口头传唤的适用对象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而且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进行强制传唤。即口头传唤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所以口头传唤到案的嫌疑人不构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认为其口头传唤的“现场”要做扩大解释,电话通知也是口头传唤的一种的辩解,不符合法定的强制措施定义和条件。对于对公民人身自由具有强制的权力均不能由执法机关做扩大解释,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本案的判决除了个案意义外,对于在公安机关在今后处理行政处罚类案件的过程中有着重大借鉴意义,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并纠正执法机关的错误认识,体现了司法审查维护法律和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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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那具体来说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下文将为您讲解。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
2013年4月5日,被告通顺汽车销售公司举行车展。被告通顺公司工作人员余呈昌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后载原告及张伟林、张伟峰、郭德洪作驾乘体验,途经某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破路中隔离护栏后,与对向驶来的公交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及张伟峰、张伟林、余呈昌、郭德洪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但拒不供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的,不构成自首;承认离开事故现场,但否认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的,属于对逃逸事实的否认。
生活中,尤其是在北上广坐地铁,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这样说有道理吗?
无证驾驶是危险的,一旦被交警逮到,面临的是罚款、拘留的处罚。但无证驾驶的后果并不只是这两种处罚方式那么简单,最麻烦的是在无证的情况下还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无证驾驶带来的不利后果都有哪些呢? 1无证驾驶的后果 1、无证驾驶,会被罚款和拘留 无证驾驶,路上被交警逮到,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所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会拒赔,所有应承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即使保险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