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战区总医院前院长S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总金额千余万元,最终获轻判有期徒刑九年
S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战区总医院前院长,某战区检察院指控S某涉嫌贪污公款223870元;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5701096.8元、美元8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2392125.6元、美元23万、黄金645克。一审法院认定S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成立,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贪污罪量刑二年有期徒刑、受贿罪量刑有期徒刑七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刑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Y某涉嫌多次贩卖毒品共计350克,获轻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Y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Z某三次以每5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400元的价格在成都市某小区门口像被告人Y某,Y某将其中50克冰毒出售给李某。2016年4月25日14时许,Y某再次向Z某提出购买200克冰毒,在Y某前往Z某住处取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Y某贩卖毒品罪名成都,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重复计算毒品数量,对Y某的同宗毒品进行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对Y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予认定。最终判处Y某有期徒刑十五年。Y某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非常认可,当庭表示从判决,不上诉,同时感谢律师的真情付出。
3、Y某涉嫌持械聚众斗(主犯),获缓行三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王某发现其女友罗某在一网吧内与罗某甲等人一起上网,心怀不满,当场把罗某叫走。当晚罗某甲带人在邛崃市夹关镇一修车铺外将王某殴打。
2016年5月24日上午,王某与罗某甲电话约定在邛崃市夹关镇筒车街新大桥处打架。王某随即邀约Y某等人在约定地点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邛崃市人民法院认定Y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于持械斗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但是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观点,判处Y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L某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L某于2016年10月22日20时45分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红色荣威小型轿车,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苏坡立交桥下苏坡西路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鉴定,L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9.6mg/100ml。
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详细询问了L某案件经过,经查:L某于2016年10月22日中午13时许在家吃饭时,饮用了自家炮制的药酒约100ml,饭后在家躺在沙发上睡午觉。下午17时许,L某孩子学校家长组织的足球队队友邀约L某晚上一起吃晚饭,约19时L某开车前往聚餐,席间L某没有饮酒(在场的所有人员均能证明),聚餐结束之后L某开车回家,而后案发。
辩护人认为L某饮酒时间长,晚上聚餐没有饮酒,酒精含量非常低,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检察机关以L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L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成功为L某提供了辩护,不仅使其免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为L某保住了国有企业工作,L某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并表示感谢。
5、李某涉嫌盗窃罪,获缓行十个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邓某、蒋某、李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6年6月9日凌晨驾驶车辆窜至龙泉洗车总站,以野的载客为幌子将车站内购票的被害人李某兴骗至汽车站对面马路,采用需要清点钱款以备保险公司赔偿为由,在清点钱款时将被害人李某兴的5200元真币调换成假币退于被害人李某兴,李某等人后又冒充车站工作人员不允许私载客为由逃离现场,赃款被私人分赃耗用。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等人构成盗窃罪,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观点,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行十个月。
宣判后,李某及其家属表示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非常认可。
6、代理控告成都某物业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成都某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徐某是成都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多次一人操作将公司的钱款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八十余万元;另徐某还直接负责公司某项目小区的负责人长达三年时间,在担任负责人期间逐渐将公司聘请的收费员辞退而后让自己的亲朋任职,并要求其收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的小区停车费、水电费、广告费等各种费用高达二百八十余万元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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