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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车辆、大额钱款、房产等贵重礼物需慎重!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保存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2017-10-27 17:01:15

阅读量:359

  转自:北京法院网

  非婚同居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但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男女双方不能因为同居关系而产生与婚姻关系完全一样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经济上往往混同,甚至会出现赠送豪礼的现象,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证据不充分则其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

  01class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居住在张女士家,农村房屋建好后,搬到了农村房屋中居住,同居时间近七年。

  2013年,李先生和张女士之间产生嫌隙,共同上了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在律师和主持人的调解下,双方直抒胸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2016年,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以赠与合同纠纷向张女士主张4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诉称,自己与张女士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先后给了4万元帮助张女士建房和完成儿子婚事。但最终张女士不同意与自己结婚,因此上述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张女士返还4万元赠与款项。

  张女士辩称,李先生给的钱都是交往的时候他自愿给的,不同意返还。

  02class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赠与是否可依法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首先,关于李先生给钱行为的性质的认定问题。李先生在《生活广角》栏目称自己是自愿帮助张女士。审理中,李先生反言说不是帮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李先生给付张女士的四万元钱系赠与行为。

  其次,关于李先生主张张女士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女士不承认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李先生应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内容,即涉案赠与附有条件或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在《生活广角》节目中并未提出其赠与附义务,在本案中也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进而亦无法证明张女士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李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现有证据,涉案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再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称其系退休职工,亦享有医保,故不存在因出钱导致经济恶化的情况。

  最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李先生给付钱款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而李先生主张权利系在2016年,已经超过一年。

  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03class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时常赠送车辆、大额钱款、名表,甚至上百万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或作为物质的帮助,当下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因此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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