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的概念
依照合同法规定及相关法理,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它是与有名合同相对的法律概念,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自行约定合同内容。由于现实生活参差多态,并非所有的合同约定都严格符合法律中关于有名合同的类型,因此就出现了无名合同,比如和解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的类型
无名合同的类型划分,目前在学界尚存在争议,但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
纯无名合同。这是最狭义的无名合同,即合同内容和有名合同毫无关联的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构成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
对向联立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认定
因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合同一般也有其名称,但合同的名称与其性质并非是严格对应的,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裁判机构需要先对合同纠纷类型进行认定,以便于寻找相应类型合同纠纷所据以裁判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要先确定具体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具体的个案中,应当结合其法律关系,以及所指向的标的等进行比照分析,才能准确厘清合同以及由此所产生纠纷的法律性质。
例一:(2012)金牛民初字第5883号
与本案合同性质相关联或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合同标的物是租赁物,合同目的是在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前提下承租人取得一定期限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本案中,双方所签转让合同中约定原告加盟的摊位仅限于经营蔬菜,该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系该摊位的经营权,该经营权可以作转让、出租、联营等处分,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无权作出处分行为,故本案合同不符合租赁合同等其他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经营权转让性质的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列举规定该类合同,故对其应依法认定为无名合同。
例二:(2006)东民三终字第28号
本院认为,从2005年2月17日被上诉人与张宗志签订的《运输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合同既非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运输合同,亦非严格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应为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无名合同,结合该业务的实际情况,称为配货合同是合适的。
对于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对于无名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处理,最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找法”,也即适用法律。
如前所述,除了纯无名合同以外,学界对于其他类型的无名合同划分尚存争议。相应地,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认识。在此,小编仅对于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做简单介绍:首先,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无名合同适用法律最直接的依据。其次,我国《民法通则》是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合同,同样适用于无名合同。此外,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作出裁判结果。
风险提示
无名合同的产生,有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在一个合同中糅合了多重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合同中未能采用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最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还有可能是当事人利用无名合同规避法律规定。无名合同所引发的纠纷,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以准确的合同语言、清晰的合同条款对法律关系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合同解释造成不便。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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