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10-25 13:52:36

阅读量:328

  【裁判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胡厚毅律师 忠告:“借钱不还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停车路边飞来横祸,反需赔偿对方司机,只因

  一男子好好将装载机停在路边,不料飞来横祸,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摩托车飞速撞来,不幸死亡。按理说停车在路边,对车祸的发生没有过错才对,但是最后却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这都是因为一件事。  1案例  男子胡某无牌号装载机停在路边,被毛某饮酒后驾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上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认定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装载机所有者胡某未给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且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

时间:2017-11-22 14:17

23807次阅读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

  2012年6月8日12时许,一辆轿车在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向阳幼儿园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郝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周某骑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

时间:2017-11-22 14:17

11409次阅读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时间:2017-11-22 14:16

23717次阅读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员工工伤,公司已经申请注销应该找谁赔偿?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

时间:2017-11-22 14:16

16390次阅读

忠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解除供热合同 需业主达成一致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时间:2017-11-22 14:16

12607次阅读

胡厚毅律师

胡厚毅律师

刑事辩护,婚嫁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伤事故,房产纠纷,…

咨询我